顺德区乐从镇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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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顺德区乐从镇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二二二 本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全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本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乐从镇北村大道 27 号。第三条 本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在镇党委、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第四条 本股份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

2、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股份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股份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2(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六)为本股份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股份社享有下列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由本股份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

3、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组织章程;(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责任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本股份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4、股东大会由年满 18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居)“两委” 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第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股份社股东的资格;(二)审议、决定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三)审议、决定 1/10 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四)决定本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

5、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 2/3 以上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经 1/10 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9 名股东代表及理事会成员组成,股东代表由各居民小组按分配名额 由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其中峡水居民小组9 名,芳草居民小组 9 名,白花居民小组 8 名,大庙居民小组 7 名,市4中居民小组 6 名。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

6、修改股份社章程及以外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四)审议本股份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八)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九)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股份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季至少召开一次,股

7、东代表会议由本股份社 2/3 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 2/3 以上通过;股 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 7 天;公示期内,1/10 以上有选举权 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的表决方式;涉及投票表决 时,一律不得委托投票。5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 30 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一)1/3 以上股东代表提议;(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在 15 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 15 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股份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

8、机构,由 5 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 3 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 长主持工作。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副理事 长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罢免理事长的动议 ,并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股份社社居股东,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第十八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

9、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6(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组织实施;(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六)拟定本股份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八)签订承(发)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九)接受、答复、处理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十)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 理事

10、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代表本股份社签订协议、合同;(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 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7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理

11、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股份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 3 人组成,设组长 1 名,成员 2 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组长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理事会成员之间、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第二十二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 6 日前对上月财

12、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受邀请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股份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罢免动议;(六)受理本股份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七)协助镇政府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8展审计监督工作;(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九)向股东大

13、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股份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依法保守本股份社商业秘密;(三)不侵占、挪用本股份社及股东的资产;(

14、四)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六)不得将本股份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9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严格执行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印章使用审批和印章保管应当分开,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股份社印章保管人由理事会提名,并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确定。印章使用一般由理事长审批,使用印章应当做好记录,理事会成员不得直接保管印章。新一届理事会自产生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理事会向新一届理事会移交印章。第四章 股东第二十六条 股东资格界定遵循

15、“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 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凡 2001 年 9 月 30 日 24 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股份社股权,或经股份社遵循民主程议事序确认配置股权的个人,承认本股份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股份社股东。第五章 股份配置及流转第二十八条 股份社的股份按集体股占 20%、个人股占 80%的比例配置。具体股份分红、资产量化、收益分配方案按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实施细则(顺办发20012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社于 2001 年 10 月 1 日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固化的股东股份份额不变。股份配置完毕后,股份不再增加和减少。如需扩

16、股,扩10股方案经“两委” 讨论 同意后,交由股东 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九条 本社股东的类型、股权的流转及股东的收益分配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乐从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乐社2013 7 号)执 行,并将股东的数据 录入顺德区股权权管理系统。股份社向所有股东发放股权证,作为股东享有本股份社股权(份)的凭证。第三十条 股东的股份可以继承、转让及赠与,但不能质押。股份的继承、转让及赠与等具体的流转办理程序如下:(一)股东死亡后,其股份的处置应在股东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的继承,要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如无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

17、承人的,则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归股份社集体所有。(二)股份转让或赠与时,转让人或赠与人必须向股份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事由、受让人或受赠人、转让或赠与股份等内容,经理事会核准并办理转让或赠与手续。(三)继承人、受让人或受赠人必须承认和遵守本股份社章程。不是本社社居股东通过继承,受让或受赠取得本社股权的股东核定为社会股东。社会股东没有本社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享受本社的福利待遇。赠与和转让时,赠与和转让人必须向股份社作出书面保证,如股权转让和赠与后证实是以逃避法律法规惩罚为目的,如:计划生育抢生、超生等,则其转让、赠与一律无效。(四)为预防纠纷,理事会有权要求申请办理股份继承、转让或赠与的当事人提供由公证处出具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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