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项目名称) 设计招 标 文 件项目招标编号: 招 标 人: (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2发布日期: 年 月 日I使用说明一、编写主要依据及参考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年国家主席令第 21 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国家主席令第 91 号,2011 年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年国家主席令第 15 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93 号,2017 年修订
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 42 号));7.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 年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 年修订);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 年国家计委令第 3 号,201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 部委令 23 号修订);9.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0 号);10.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 年国家计委令第 5 号,201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 部委令 23 号修订);11. 评标委员会
3、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 年国家计委等 7 部委令第 12 号,201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 部委令 23 号修订);12.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 年国家计委令第 29 号,201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 部委令 23 号修订);13.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8 部委令第 2 号,201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 部委令 23 号修订);14.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3 号);15.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 年建市200863 号);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
4、计招标文件(2017 年版);17.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18.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19. 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二、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以下简称设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招标。如果只针对概念性设计方案进行招标的,可尽量简化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适用此范本,II以便于获得更大的选择机会,让好的创意脱颖而出。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
5、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范本。三、使用要求设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位置,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具体内容,空格后以括号标示的选择性内容,也由招标人根据提示内容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在选择项中,招标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选择的“”里打“”;其余内容应不加修改直接引用。四、招标公告有关说明(一)投标人资质条件。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企业资质等级和类似项目业
6、绩要求,招标项目特点与企业资质等级及业绩要求应相一致,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备注: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标人参与方案设计投标的,应按照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 号)执行;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标人参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投标的,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 号)执行。】(二)招标范围。范本中列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除概念性设计方案外,鼓励对实施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设计总包招标。(三)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对未中标人投
7、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以约定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成果评分高低排序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也可以约定给予技术成果评分达到评分办法规定合格标准的投标人进行补偿,而其他投标人的技术成果不予以补偿。(四)交易中心。指当地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允许进行建设工程交易的场所。对需进场交易的工程设计项目的评标,如果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方式时,不得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当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有效的设计专家少于 20 人时,应申请到自治区公共资
8、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不宜在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再邀请至本地参加评标。(五)其他。招标人按照本范本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应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五、投标人须知有关说明(一)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电汇、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III式提交,银行保函或担保必须是无条件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采用现金形式的应通过基本账户转账方式交纳,禁止采用现金现场交纳方式。严禁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二)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与收取。国有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建设项目费用组成中
9、已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该项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其余项目可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六、评标办法有关说明(一)评标办法的选择。设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列出了综合评估法(设计方案招标)和综合评估法(设计团队招标)两种评标办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二)“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三)评标过程用表。设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列出了评标过程用表式样,各地可根据需要适当修改。(四)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以书面形式
10、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应以投标文件存在不明确之处作为评审不通过的理由。如投标人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评审可不予通过。澄清、说明和补正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投标人书面答复,否则无效。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时来往的书面材料传递,应当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员或者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七、发包人要求有关说明招标人应根据本范本文件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八、合同条款及格式有关说明合同通用条款中,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
11、2015-0209);市政工程采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九、其它说明设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不明确之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设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本范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IV处反映。联系电话:0771-2368335,电子邮箱: 。V目 录第一卷 .1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11. 招标条件 .1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2、 .1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25. 招标文件的获取 .26. 投标文件的递交 .27. 评标方式 .28. 设计费用支付方式 .29. 本项目要求采用新型技术(可选) .210. 发布公告的媒介 .211. 交易服务单位 .212. 监督部门及电话 .313. 联系方式 .3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41. 招标条件 .4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3. 投标人资格要求 .4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5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6. 投标文件的递交 .57. 确认 .58. 评标方式 .59. 设计费用支付方式 .510. 本项目要求采用新型技术(可选) .511. 交易服
13、务单位 .512. 监督部门及电话 .613. 联系方式 .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231 总则 .231.1 招标项目概况 .23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3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等要求 .2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231.5 费用承担 .241.6 保密 .241.7 语言文字 .241.8 计量单位 .241.9 踏勘现场 .251.10 投标预备会 .251.11 分包 .25VI1.12 响应和偏离 .252 招标文件 .25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5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62.3 招标文件的修
14、改 .26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63 投标文件 .26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263.2 投标报价 .273.3 投标有效期 .273.4 投标保证金 .27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83.6 备选投标方案 .28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84 投标 .29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9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9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95 开标 .30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305.2 开标程序 .305.3 开标异议 .306 评标 .306.1 评标委员会 .306.2 评标原则 .316.3 评标 .316.4 移交评标资料 .
15、316.5 评标资料封存和启封 .317 合同授予 .32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327.2 评标结果异议 .32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327.4 定标 .327.5 中标通知及中标公告 .32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327.7 履约保证金 .327.8 签订合同 .32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38.1 重新招标 .338.2 不再招标 .339 纪律和监督 .33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3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3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4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49.5 投诉 .34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