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婴幼儿服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婴幼儿服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1 101 /分类名称 日用及纺织品 纺织品 婴幼儿服饰2.2 产品种类婴幼儿服饰(包括袜子、脚套、围兜、帽子、手套、肚围、睡袋、抱被、包巾、口水巾、汗巾、浴巾、围巾等服饰产品,不包括内衣、外衣、睡衣、连衣装等服装类产品)。3 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
2、关引用标准。4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婴幼儿服饰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婴幼儿服饰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表 2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企业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 且30000 3000注:年销售额包括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FZ/T 620032015 手帕FZ/
3、T 620162009 无捻毛巾FZ/T 730012016 袜子FZ/T 730252013 婴幼儿针织服饰FZ/T 730482013 针织五趾袜FZ/T 810142008 婴幼儿服装GB/T 227962009 被、被套GB/T 228642009 毛巾GB/T 33271-2016 机织婴幼儿服装GB/T 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GB/T 2910(所有部分)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GB/T 2912.12009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 1 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3920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12008 纺织品 色
4、牢度试验 耐皂洗色牢度GB/T 392220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汗渍色牢度GB/T 571320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GB/T 75732009 纺织品 水萃取液 pH 值的测定GB/T 8427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GB/T 17593.12006 纺织品 重金属的测定 第 1 部分: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593.22007 纺织品 重金属的测定 第 2 部分: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GB/T 17593.32006 纺织品 重金属的测定 第 3 部分:六价铬 分光光度法GB/T 17593.42006 纺织品 重金属的测定
5、 第 4 部分:砷、汞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75922011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T 188862002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GB/T 233442009 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GB/T 301572013 纺织品 总铅和总镉含量的测定GB/T 203882016 纺织品 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四氢呋喃法FZ/T 01057(所有部分)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FZ/T 010952002 纺织品 氨纶产品纤维含量的试验方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企业明示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根 据 产 品 的 销 售 单 元 ( 件 、 条
6、、 套 ) 抽 取 相 同 款 式 ( 货 号 或 款 号 ) 、 相 同 花 型 和 相 同 颜 色 的同 一 批 次 的 产 品 。6.2 抽 样 方 法 、 基 数 及 数 量6.2.1 抽 样 方 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流水线尾端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6.2.2 抽 样 基 数在生产企业抽查的抽样基数不得低于 20 件/条/套。6.2.3 抽样数量每批次(同款同花同色)抽取样品 8 件/6 件/2 件(条/套) ,其中 6 件/4 件/1 件(条/套)带回承检机构进行破坏性检验,另 2 件/2 件/1 件(条/套)作为备样封存于承检机构。样本数量具体见表 3。
7、表 3 抽样数量产品名称 抽查样品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袜子、手(脚)套、肚围等 8 件(条/套) 6 件(条/套) 2 件(条/套)包巾、毛巾、汗巾、帽子、围兜、口水巾等 6 件(条/套) 4 件(条/套) 2 件(条/套)睡袋、抱被、浴巾 2 件(条/套) 1 件(条/套) 1 件(条/套)注:如果样品太小,或有局部印花可能会影响试验取样时,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6.3 样品处置6.3.1 被抽查产品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6.3.2 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
8、在寄、送过程中不得损坏样品的密封和防拆封状态。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插头插座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6.5 其他注意事项6.5.1 对抽取的样品应进行适当的保护,防止样品被污染和意外撕裂而影响检验结果。抽样人员在抽样时应在抽样单填写所抽取的产品规格、型号、等级等详细信息。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抽样时请索取企业标准文本。6.5.2 企业需要陈述
9、的情况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并经企业签字确认。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7.1.1 婴幼儿服饰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4。表 4 婴幼儿服饰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 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A 类 a B 类 b1 甲醛含量 GB 31701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GB/T 2912.1 2 pH 值 GB 31701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GB/T 7573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31701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GB/T 17592GB/T 23344 4 耐水色牢度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10、 GB/T 5713 5 耐汗渍色牢度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GB/T 3922 6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GB/T 3920 7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 31701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GB/T 3920 8 耐唾液色牢度 GB 31701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GB/T 18886 9 耐洗(皂洗)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GB/T 3921相应产品标准 16 重金属 GB 31701 强制性 GB/T 30157 11 邻苯二甲酸酯 GB 31701 强制性 GB/T 20388 12 附件抗拉强力 GB 31701 强制性 GB 31
11、701 附录 A 13 纤维含量 GB/T 29862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FZ/T 01057GB/T 2910 等 14 可萃取重金属含量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GB/T 17593.1GB/T 17593.2GB/T 17593.3GB/T 17593.415 缝纫强力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相应方法标准 16纽扣等不可拆卸附件拉力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相应方法标准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 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 类 a B 类 b备注:1. 如按 GB 31701 检测附件抗拉强力,则不检测缝纫强力及纽扣等不
12、可拆卸附件拉力。2.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取样要求对于素色、相同材质、均匀混色或小循环印花、色织及类似效果的材料,按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规定取样。对于花型循环较大或无规律的印花和色织产品,色牢度试验分别取各色相检测,以级别最低的作为试验结果。对于局部印花、独立印花或分散花型,取样应该包括印花图案中的各种颜色;如果这些印花色相不同,可分别取样。当局部印花图案很小时,只能在同一件样品中连同底布取足一个试样,不可从多个样品中剪取后合为一个试样。对于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试样,当
13、混色取样时,同种材质的每个试样一般不可超过三种颜色,如混色检验检出阳性时,应分色重检。同一样品不同材质、不同色别或花型的多组件组成的材料,需按不同组件分别取样检测各项目。样品有局部印花或配料(拼料、辅料)的,若取样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应先取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试样,然后依次取甲醛含量、邻苯二甲酸酯、重金属、可萃取重金属含量、色牢度、pH 值及其他试样。对于部分项目因取样数量不能满足试验要求而未经检测的,可备注:样品有局部印花或配料,取样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部分项目未经检测。7.2.2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时采用的前处理方法:按 GB/T 17592-2011 中 6.1 规定的
14、方法。粘合剂或氨纶的产品一般不作预处理,即涂层,粘合剂不刮除,氨纶不拆出。对未经过染色或印花工艺的产品可判定该产品未使用禁用的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 GC/MS 内标法进行分析。出现阳性结果的时候按GB/T 17592 进行确认,建议用 HPLC 进行确认。7.2.3 产品标明安全类别的,按明示分类进行归类考核;产品未标明安全类别或明示分类明显不符 GB 317012015 标准分类方法时,按 GB 317012015 标准规定的产品分类方法进行归类考核。7.2.4 对于企业使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时,且引用的测试方法标准为国外标准或企业内部标准,相应的考核项目应
15、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7.2.5 如产品缺少或无对应产品质量等级按其产品标准中的最低质量等级(不包括等外品)考核。7.2.6 pH 值的测定用 0.1mol/L 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要求执行。7.2.7 产品使用说明标注的纤维含量不一致时,应以耐久标签标注的纤维含量进行考核。7.2.8 产品若未按标准要求标明纤维含量信息,则判定纤维含量检验项目不符合。7.2.9 纤维含量按结合公定回潮率的结果出具。对于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纤维含量为净干含量的,若其纤维含量结合公定回潮率的结果不合格,但净干含量结果合格,则按净干含量的结果判定。7.2.10 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
16、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7.2.11 色牢度采用单纤贴衬。7.2.12 重金属、邻苯二甲酸酯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对于无法准确计算涂层或涂料质量的产品,按整体取样测试,其检测结果若超出标准规定的限量值,则判定为不合格;其检测结果若未超出标准规定的限量值,则出具实测结果,不判定该项目。7.2.13 抽样时,应注意对于样品相关信息的确认。具体包括:7.2.13.1 如果样品标注的信息不全,必须确认该产品的纤维含量和安全类别。7.2.13.2 样品明
17、示的执行标准明显不适用或未明示执行标准时,应在抽样单中注明适用的标准,并与生产企业进行确认。7.2.13.3 当耐久性标签未明示产品的纤维含量时,应请企业注明纤维含量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如产品为多种织物拼接而成的,纤维含量标识明示部位和实际对应的部位有歧义的,检验机构也应向生产企业确认。7.2.14 检验后样品(特别是不合格样品)应妥善保存至所有检验结果公布之后才能退还被抽样企业。如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7.2.15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
18、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9 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监部门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