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年月日早上,岁的 崇州市新华书店职工詹某约自己的“师傅”柳 某一同到市外南河大桥上游一采沙场旁的河 堤垂钓。没想到詹某在用饵料撒钓鱼“窝子” 时,不慎落入2米多深的水中。 【最新】八年级政治下第二课我们 应尽的义务课件人教版课件二 此时,就站在河堤旁边的柳某眼睁睁看 见不识水性的“徒弟”在水中拼命挣扎, 却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施救。在采沙场 的两位老人发现后,火速赶来跳进冰冷 的河水中救人,但没有抓住詹某的手。 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无助地消失了。 【最新】八年级政治下第二课我们 应尽的义务课件人教版课件三 儿子惨死在仅仅米多宽的河沟里,痛 失爱子的父母认为柳某是现场的第一目 击者,理应承担既没施救又没呼救的法 律和道义责任。于是,他们将柳某推上 了被告席,要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并承担经济责任,索赔万元。 【最新】八年级政治下第二课我们 应尽的义务课件人教版课件四 年月日,崇州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 理,采信了警方提供的询问证词(柳某看到有人落水未施 救和未及时通知家属的事实)。判决书首先认定,由于詹 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溺水身亡是自身 不慎落水、不识水性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