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說明書總則及有關規定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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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3-1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施工說明書總則及有關規定等中華民國一五年元月版(工程)3-2 目 錄一、施工說明書總則 3-3二、工程剩廢料管理細則 3-22三、各類設備裸露部分油漆塗料及顏色之規定 3-23四、局限空間作業管制要點 3-25五、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補充規定 3-39六、台灣自來水公司廠商品質管制作業規定 3-46七、工地環境保護施工規範 3-70八、台灣自來水公司承攬商安全衛生輔導要點 3-75 九、台灣自來水公司危害告知暨共同作業協議組織實施要點 3-89十、工程告示牌及移動式告示牌設置規定 3-100十一、自來水公司管線、水池工程試水使用本公司自來水水費繳交作

2、業要點 3-106十二、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 3-108十三、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3-111(工程)3-3 一、施工說明書總則一、本施工說明書總則及其所附之施工細則均為工程契約之一部份,工程契約所附之設計圖,及一切隨後陸續所發給之各項施工詳圖,均屬有效。二、凡甲方所發有關本工程之函件,無論簽送掛號郵寄,或用其他方法遞送,乙方均須切實遵照辦理;如有異議,應於規定期限內用書面提出理由,倘無期限者,應於文到 10 日內用書面提出理由,否則即視為已予同意。本公司郵件送達規定如下:甲、乙雙方當事人間就本件契約所為任何意思通知或意思表示之郵件送達地址,悉以契約所載地址為準,該地址須能確保郵

3、件之收受,如任一方有遷移或改變者,應隨時主動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知悉,當甲乙雙方已依契約登載地址(含變更後地址) 寄送時仍有送達遲誤情形,掛號郵寄者得以第一次寄送時郵政招領通知之日期,視為已合法送達之日。前項情形,寄送方得再次寄送退回之郵件,並影印該文件至少保存 3 個月,且不影響前項送達之效力。三、本工程施工說明書、圖樣、與詳細表等,如遇不符,或有疑問之處,應即詢問,並遵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解釋;結算時依契約內容之規定辦理,但為工程習慣上所不可缺者,乙方應依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所指示辦理,不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加價。四、監造單位現場人員視工程進行之需要,得隨時發給各項施工詳圖,乙方應即照做。五、圖樣

4、如有不明晰之處,應以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解釋為準。圖樣上之尺寸,除特別註明之外,均為公制,並以註明之數字為準。未註明數字之處,不得以比例尺估量施工;如因草率從事,致與設計原意不符時,乙方須負責將不符部份拆除重做,其損失不另補償。六、凡工程之某部,見於各種縮尺不同之圖樣上,皆以甲方主辦工程單位所發給之最詳細圖樣為準。七、為工程上之需要,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得通知乙方提出各該需要部份之足尺大樣,由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核准後,再進行工作;但該項大樣如與施工說明書,及圖樣有不符之處,乙方應先聲明,否則雖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核准,仍應由乙方負其責任。八、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有督察工程之進行,核准各項工作是否合用,審察各

5、項工作是否合格之權責,惟工程自身優劣之責任,仍由乙方負責。九、乙方應於開工前依內政部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所在地縣市政府實施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設置管理要點辦理後,方可施工(如開工後上述處理方案尚未核准,致無法施工,其工期照計) ,(工程)3-4 並應填具開工報告表(表內註明工地負責人並檢附乙方與工地負責人有主僱關係證明文件)及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件十二、切結書( 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以後並應填具工作報告,其內容包括工人動態、工程進度、材料機具進場使用,及運離等情況,依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規定之時間及格式,填送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查核;如屬建築工程,並應將開工情形,呈

6、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十、本工程之施工步驟、施工方法、工地佈置設備等,均須事先徵得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同意辦理;如有中途變更,亦應得其同意。十一、本工程如因申請挖掘道路收購土地、申請水權、拆遷建築物、遷移墳墓、各種障礙物及地上地下之電力、電訊、或給水,下水道設備公共設施,或因變更設計,或因甲方供給之材料機具遲延運到,或其他原因,影響部份或整個工程之進行時,甲乙雙方應按實際情形協議延長施工期限,但乙方應於各該原因消失後,全力趕辦。十二、乙方於開工前,應勘查地形,開挖水溝,排洩雨水或其他原因所積存之水,以免影響施工,及損毀材料機具。十三、本工程應儘量接裝臨時水電,以供工程上之應用,所有一切裝設手續及費用

7、,均由乙方負責;如工程地點附近,無水電幹線,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查驗核准,方得使用其他動力或用水。十四、為維持工地秩序,防止盜竊,或依照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乙方應在路邊及鄰地界,或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指定之地點,圍築臨時圍牆,按工期之長短,及環境情況,依照指示,做刺鐵絲圍牆,竹圍牆或木板圍牆,但如在特殊情形,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同意免做者,不在此限。十五、在建築基地範圍內,所有地面妨礙施工之損毀及廢棄物,如籬柵、樹幹、樹根、亂草、垃圾、石塊等,乙方必須將其清除出場,但不妨礙建築物或道路之樹木,不得隨意採伐。工程進行期中,乙方應依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指示,隨時派工清理工地,保持清潔。十六、乙方應視工

8、程之規模,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搭建穩妥及足敷應用之鷹架及跳板,以便施工及察看工程之用。搭建鷹架,除事先許可者外,均不得依靠牆壁或模板。凡可能影響行人安全,或其他需要時,鷹架外面,應照指示,以竹籬笆或其他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核准之材料圍住。鷹架均用 16 號以上之鍍鋅鐵絲紮緊,並應經常派員巡查,以昭慎重。如仍發生意外,由乙方負其全責。鷹架之樓梯,必須用木樑,應將踏板,防滑小條,及兩側扶手,裝設齊全。十七、本工程進行中,乙方對於鄰近之公私財產,建築物道路、樹木溝渠或土地上下之管線等公用設備,或其他產業,須善加保護,如因工程之進(工程)3-5 行,致發生損壞或坍塌等情事時,乙方應負修理及賠償之責;乙方並

9、應置辦一切足以預防公眾危險之設備,如籬笆、路燈、標誌、急救藥品等,尤應特別注意防害設施,如仍發生大小危險事故,均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十八、乙方負有襄助另工程之乙方進行本工程各種工作之義務,倘有必須穿鑿挖掘及修補,以配合另工程之乙方各項工作之處,雙方均應遵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指示,立即辦理。乙方或另工程之乙方之工作,如果延遲或錯誤,致發生不必要之措施時,所有該項穿鑿挖掘及修補之費用,皆由延誤方面負擔。十九、凡工程完成後,在外面不易查看之工作,於施工時,應有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在場監督辦理。並在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完工後及重要處所(如土建工程基地開挖之前後地貌、地層之走向、鋼筋之排紮、混凝土之澆置、搗震

10、、各部重要結構施作之過程,或管線開挖、各節點施工情形及管線之組合、新舊管連絡、回填砂及碎石級配料、窨井、擋土設備之施工情形、路面修復前後之狀況)拍攝彩色照片送交甲方監造單位備查,基礎或管溝開挖後之尺寸深度或各部厚度、鋼筋、管線等完工後不能明視之尺寸或易遭埋沒部份,應豎立或橫置水平尺藉其刻度表示尺寸。照片尺寸為四吋六吋,所需拍照及攝(錄)影費用已包含於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費內,不另計價。如屬管徑 1000 公厘(含) 以上管線工程,每一支直管在埋設前務必於管內噴(寫 )製造之編號;承商於每埋設200M(約)管線完成試水前,須有檢測(CCTV)管線內部狀況之影片,以利檢視管線內部有否清除乾淨,並

11、做為驗收之依據。承商於作管內可移動式監視設備(CCTV) 檢測時,需會同監造及接管單位人員辦理並作成書面紀錄( 需附承商、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及接管人員共同參與之照片) ,經監造及接管單位人員確認管內已潔淨無雜物,始准予承商繼續施工。前述之檢測過程除全程錄製外,並請承商將檢測影片轉錄 2 套光碟片送監造單位保存以作為驗收之依據。廿、本工程應進行某一階段,如基礎放樣、基礎開挖、模板支架、鋼筋紮放、及模板裝拆封,乙方均須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經認可後始准繼續進行次一步工作,如按規定須報請當地工務機關查驗者,應由乙方負責隨時前往申請辦理。廿一、本工程如包括拆除及挖掘屬於業主或有關機關之建築物,或設備時,乙方

12、應事先與監造單位商妥施工程序。拆下之物料,應依照規定辦理,或全數繳還,如有損壞遺失,應負責賠償。廿二、如乙方為求便利施工,而擬暫時遷移或改道之地上或地下物時,可報(工程)3-6 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同意後,由乙方設法暫時改道或移置,完工後恢復原狀,如為工程之所需,其地上物或地下管線須事先遷移才能施工,其責不在乙方者,其所需遷移費用由甲方負擔。廿三、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承辦本工程契約所定之全部人工、材料、以及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一切物品機具。廿四、管線工程編列之供給材料保管補助費(含場地租金及運搬費) 除另有規定外,係包含供給材料保管、場地租金、安全設施、圍籬及儲存場地至施工地點之運搬等,補助

13、為保管維護所需一切人機料相關費用。(一) 本補助費不依變更設計金額及結算金額比例調整,亦不因施工期日長短(含變更追加減工期及完工後、退料前之保管 )、場地費用多寡、儲存場地至施工地點運距遠近、材料檢驗不合格退料或其他原因而有所調整,乙方應於投標時按工程性質預為考量可能情形,自行攤算於總價內,不得額外要求加價;若提前完工者,亦不辦理減價。(二) 乙方應於決標翌日起 1 個月內,自行覓妥適當面積之材料儲存場地,若因工程之需而在決標後 1 個月內開工或交料者,則應於交料前覓妥。甲方供給材料一經通知交料,乙方應立即配合收料不得拒絕。(三) 經甲方通知交料,乙方未配合收料者,得處以甲類罰扣款,並限期於3

14、 日內改善;經處罰後限期內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完成日止;其罰款金額參照施工不良及違約情形罰扣款分類表辦理。(四) 為維交通安全及材料妥善保管,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工程施作日,乙方運至施工地點使用之材料,應妥善設置安全措施。每日收工前,乙方應將所有剩餘之直管及管件等材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全部運至乙方材料儲存場地存放。2.非工程施作日,乙方不得將直管及管件等材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 堆放於儲存場以外地點。3.當違反上述規定者,甲方則依置放於工地現場之材料拍照存證,按支數( 或件數) 處以丙類罰款,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者,按支數 (或件數) 連續處罰,至改善完成日止;其罰款

15、金額參照施工不良及違約情形罰扣款分類表辦理,若發生交通事故或意外,應由乙方負責。廿五、乙方所招請之工人,如技術低劣,不聽指揮,或工作過分遲緩,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通知撤換,乙方應即照辦。廿六、本工程開工時,由乙方視需要先行搭蓋工程庫房、工棚、廁所等,以便工人住宿,及堆放材料機具之用,其地點及構造,應先徵得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同意。廿七、各項材料,皆應先將樣品送請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核准,並暫予保管;(工程)3-7 將來工地上所用材料,皆須與核准之樣品完全符合。廿八、乙方不得僱用自行拼裝或未領牌照之車輛,載運施工材料及廢棄土(物) 。乙方應使用登記檢驗合格之標示砂石車載運砂石,避免污染環境及牌照污穢並不

16、得發生超載等行車違規行為,違法及超載車輛禁止進出工地,其有違反者,得標廠商應負違約責任。情節重大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處理。廿九、規定由甲方供給之各項材料,均按契約規定數量,在施工期間依指定地點由監造單位現場人員點交乙方,除瑕疵者,不得請求更換,須即負責妥為保管,謹慎使用。如因保管欠周,使用失慎等原因,致有數量短少或變質;或因搬運中損壞遺失,或中途變換等情事,概應由乙方負責賠償。乙方材料運入工地後,須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點驗,嗣後逐日使用,須列表報告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並隨時接受其查驗。各項甲方供給材料,如有剩餘,乙方應負責將此剩料運回,所需運費由甲方負擔。卅、材料存放,必須整齊

17、有序,並不得妨礙任何工程之進行。所有應保持乾燥、或避免日曬、或其他重要之材料,無論甲方供應或乙方自備者,均應依規定適當管理儲存。爆炸物及危險物品,應另行擇地建庫存放,並按政府機關頒布之加強爆炸物管理應注意事項辦理。卅一、工作場所上所有材料、鷹架、支撐、及機具等,非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許可,不得擅自運離,不合格之材料,須立即運出工地;如經屢催不辦時,甲方得代為運離,如有散失,甲方概不負責,所有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得在未付款內扣除。卅二、乙方應適時備妥各種機具,配合施工;必要時乙方須依照甲方規定之機具表,配備齊全,並隨時接受監造單位之查驗。卅三、規定由甲方撥借之機具,由乙方按核定數量及規格,向甲方

18、倉庫具領足堪使用之機具,並自行運至工地安裝使用,運費由甲方負擔;如不堪使用時應立即反應並更換之。使用完畢後,應完好歸還,負責送至指定倉庫,運費由甲方負擔。上項撥借之機具如有遺失、或損壞後無法修復時,乙方應即照原物,或經甲方核定同等品質之機具歸還或賠償。卅四、如乙方所僱之員工或第三者,因失慎或故意,致發生事故或死傷,或損壞已做工程或進場材料時,概由乙方負責撫卹或賠償,其甲方無涉。但在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補充規定另有明訂者,從其規定。卅五、如乙方使另工程之乙方,或另工程之乙方使乙方,因本工程而受損害時,此項損害,由行為人自行負責,向受損害人料理清楚。若甲方因上項損害或因乙方與其他第三人涉及債

19、權債務糾紛致甲方被控訴,則一切損失及訴訟費用概由乙方負責。(工程)3-8 卅六、乙方除應遵守本工程契約所載明之各項規定外,並應遵守本工程所在地之一切建築管理法規、職安衛法規、交通治安法令、空氣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在地縣市政府實施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設置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如屬建築工程,應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各項申報事宜。若違反規定而遭相關主管機關或甲方取締之罰款應由乙方負責,乙方未於通知期限內繳款甲方依工程契約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卅七、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有解決及處理一切關於工程上之疑問與爭執,及關於乙方與另工程之乙方間一切糾紛之權責,並須於最

20、短時間內處理之。卅八、凡因辦理本工程致發生之各項稅捐,及應用機具房屋土地等之租費、水費、電費及電話費等,均由乙方負擔。卅九、乙方應設置合格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應依台灣自來水公司承攬商安全衛生輔導要點辦理。四十、乙方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施工說明書及工地環境保護施工規範辦理,而影響退還保證金、估驗、驗收時,乙方自行負責。四十一、乙方所承包之工程如屬下列 1.2 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需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者,應自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報審查或檢查並副知甲方施工單位。第 1 項應於接獲檢查機關書面通知合格後,工人方可進場施工。第 2 項應於接獲檢查機構書面通知合格後,依工程契約

21、第十五條辦理驗收。上項如因不合格所造成乙方之一切損失及延誤工期,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1.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營造工程一覽表。指定工程種類建築物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建築工程。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 50 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長度 1000 公尺以上或需開挖 15 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開挖深度達 15 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 4 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 500平方公尺之工程。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 7 公尺以上面積達 1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樓層模板支撐面積 60%以上者。(工程)3-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2、2.新建、擴建淨水場或相關工程之設備如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及第四款: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氣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四十二、甲乙雙方簽訂契約期間,甲方因緊急需要通知乙方開工者,乙方應即配合施工。四十三、乙方自備材料品管:(一) 乙方自備之下列各類器材,得採用國貨或外貨:1.鋼襯預力混凝土管,2.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3.膠圈及冷間接頭塑膠管,4.水泥襯裡鑄鐵管,5.延性( 球狀石墨 )鑄鐵管, 6.水管用鑄鐵另件, 7.水管用延性鑄鐵另件(含延性鑄鐵、不銹鋼水錶箱、分水鞍),8.玻璃纖維管,

23、9.自來水工程用鋼管,10.內襯聚乙烯塑膠管,11.自來水用橡膠製品,12.自來水用丙烯晴 丁二烯苯乙烯塑膠硬質管,13.自來水工程用鋼管管件。(二) 乙方自備之下列各類器材,得採用國貨或外貨:1.截流滑門(含消防栓) ,2.蝶閥,3.彈性座封閘閥,4.電動抽水機( 不含防洪抽水機 ),5.沉水式抽水機,6.排氣閥,7.工程用鋼製可撓管,8.工程用 DI 製可撓管,9.遙控浮球閥,10.遙控浮球閥兼高度閥,11.減壓閥,12.洩(持) 壓閥,13.持壓兼減壓閥,14.流量控制閥,15.球型液面控制閥,16.球型泵浦控制閥,17.多噴孔錐型控製閥。(三)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

24、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四) 檢驗辦法:(係驗收之過程)1.材料之自主檢驗應由乙方自行委託下列任一機構派員檢驗,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1)政府檢驗機構。(2)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實驗室。上述機構如無法提供檢驗者,乙方須提出上述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如上述機構不出具證明文件,乙方須上 TAF 網站列印上述機構檢驗之項目,提出舉證或由製造廠出具證明文件)函送甲方同意後,由乙方自行辦理。2.乙方應負責提供經校正合格(在有效期限內) 之各項檢驗設備供抽驗試驗用,校正機構須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實驗室

25、者(如係上述機構無法提供校正者、乙方須提出上述機構出(工程)3-10 具之證明文件函送甲方審查及同意備查),否則甲方得不予接受並以乙方不履行契約有關規定辦理。3.乙方於每批次材料運抵工地前,須先函送該批次材料之檢驗合格紀錄表(須經乙方委託之檢驗機構簽章,否則無效) 供甲方審查,並由甲方擇期會同各有關單位至乙方存料地點進行抽樣檢驗(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必須提供取樣及試驗所需之工具、人力等,試驗項目、抽樣支數及檢驗標準依后附規範。抽樣合格再交貨並為驗收依據之一,倘若抽驗不合格,則依本契約規範規定辦理。4.同契約材料經二次抽驗不合格者,甲方得停止或不承認該委驗機構對甲方材料之委驗資格一年,並函知

26、其原認證單位及甲方所屬各單位知照。(五) 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甲方( 審)檢驗合格後方可交貨。(六) 乙方履約標的之橡膠製品,每批交貨前取樣存於甲方之樣品,其有效期限於保固期限屆滿後即予失效(如因橡膠之檢驗不合格致衍生甲、乙雙方解約情事,該批留存甲方之樣品則予保存備查)。(七) 契約規定可採用外貨之材料,須依下列規定辦理:1.須有最近(訂約日期前 2 年以後)之海關進口證明文件。2.在國外試驗時由承包商委託相當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單位或經其授權機構之公證公司或其當地分公司依本契約規範規定辦理檢驗,檢驗方式及項目比照國貨辦理,並取得檢驗機構核發之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前述之文件均應另附中文譯本。3.上述

27、證明文件交甲方(權責單位)審核( 審驗) 認可後以憑交貨。4.若無上述檢驗合格證明文件者,則應依國貨檢驗規定於國內辦理檢驗,所有檢驗證件、檢驗設備、場所及其他一切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自理。5.規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八) 因應工程之需,臨時變更追加之延性鑄鐵管管件、鋼管管件等,其所追加之材料費若不超過該材料原設計費十分之一或管徑在 700 公厘(含)以上未逾 5,000 公斤或管徑在 600 公厘( 含)以下未逾 3,000 公斤者,乙方得於交貨前提出原製造廠之自主檢驗報告及訂約日前六個月內(或訂約翌日起) 經甲方( 權責單位 )派員檢驗之合格報告書或經本條第 (四)1.(1)、(2)款規定之任一機構,所提供之該類管件檢驗報告書,供甲方(權責單位)審核;經審核合格者得免予檢驗,否則仍應依規定辦理檢驗。四十四、本工程經甲方通知開工後,乙方應依工程預定進度表時程及實際需要分批辦理備料。開工後如因變更設計或終止契約,致乙方自備器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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