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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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 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 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2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

3、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第二章 申请的前置条件第五条 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职业道德良好;(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第三章 考核内容3第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

4、管理能力考核。考核要点见附件一。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 1 次。考试合格成绩 2 年内有效。条八条 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 合格” 和“不合格”两类。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 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合格:(一)企业主要负责人: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

5、重大事故的;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项目负责人: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4(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的。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第十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二)身份证(复印件);(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项目负

6、责人还应提交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五)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其中 2、3、4 项资料应上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并加盖核对章后退还申请人。第十一条 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采用定期受理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每年的第一、三季度的第三个月 11 日至 15 日受理。(二)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5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并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申请人所在企

7、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铁路、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申请。(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详见附件三)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对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或者不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3、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8、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65、对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受理。(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第五章 证书管理第十二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3年。在有效期内,三类人

9、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受到过暂扣、撤销等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同意,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 3 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内,由所在企业统一收缴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每年第二、四季度各办理一次。7第十三条 三类人 员变更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应

10、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换证手续。第十四条 三类人 员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补证手续。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三类人 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符合任职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工程技术标

11、准的;(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的;(三)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四)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五)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的。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8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实施。暂扣时间一般为 3090 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起算起。暂扣期间,当事人应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和要求恢复的申请报告。相关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和任职条件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

12、,给予返还证书;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撤消处理。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撤销行政许可,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或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四)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五)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 3 次及以上的;(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应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

13、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9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其中第(一)点情况的,发生一起二级重大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三级重大事故或累计发生事故死亡 3 人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 年内不予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第十九条 给予暂 扣证书处理的,相关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附件四)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作出收回决定的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附件五)。给予暂扣或收回

14、证书处理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第二十条 三类人 员证书应随身携带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 发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10(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三类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应同时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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