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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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市及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

2、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区(含姑苏区、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下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吴江区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2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

3、护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注册地在各县级市、吴江区的企业,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市住建局审核确认;注册地在苏州市区及外地勘察设计企

4、业,由市住建局初审、审核确认。不良信用信息,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采集、录入,市住建局审核确认。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由市住建局直接采集确认。第八条 资质初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在建设工程活动管理中确认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报当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将采集的或相关部门通报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和其他具有

5、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向审核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当地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一个月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或取消。第十条 “苏州市勘察设计行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全市统一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录入、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各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每年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6、月 31 日。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按照苏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见附件)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在信用基本分(100 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新申请企业及工程勘察设4计企业基本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地可获得信用基本分 100分。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 级(信用优秀)、B 级(信用良好) 、C 级(信用一般) 、D 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第十五

7、条 市住建局定期依照企业年度信用分值,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两个类别,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考核评级。其中,A 级得分为120 分、B 级得分为 100119 分、C 级得分为8099 分、D 级得分为80 分。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及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第十七条 经确认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市住建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

8、计算,公布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第五章 评定结果应用第十九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重要依据。5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动态核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 D 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视具体情况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限制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处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

9、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二十五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附件苏州市工程勘察设

10、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良好信用行为)类别 序号 良好行为内容 加分值1 获得国务院荣誉称号的 15/次2 获得住建部及国家相关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荣誉称号的 10/次3 获得江苏省住建厅及省级相关部门、苏州市政府荣誉称号的 /次4 获得苏州市住建局及市级相关部门、苏州市属县级市政府荣誉称号的 /次5 获得苏州市属县级市住建局荣誉称号的 2/次6 获得住建部及国家相关部门通报表扬的 5/次7 获得江苏省住建厅及省级相关部门通报表扬的 3/次8 获得苏州市住建局市级相关部门通报表扬的 2/次9 获得苏州市属县级市住建局通报表扬的 1/次10 获得国家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 3/次11 获得江苏

11、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 2/次综合 荣誉12 获得苏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 1/次13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 15/项14 获住建部、江苏省科技进步奖的 10/项科技 进步 15 获江苏省住建厅、苏州市科技进步奖的 6/项16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 15/项17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住建部(或国家相应协会,下同)一等奖 10/项18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铜奖、住建部二等奖、江苏省住建厅(或江苏省相应协会,下同)一等奖 8/项19 获住建部三等奖、江苏省住建厅二等奖、苏州市一等奖 5/项20 获江苏省住建厅三等奖、苏州市二等奖 3/项优秀勘察 设计21 获苏州市三等奖

12、1/项质量 22 在年度质量考评中,未发现有违反“强条”行为的 3/次注:1.综合荣誉、科技进步类别,获得国家级的有效期为 3 年,部(省)级的有效期为 2 年,厅(市)级及以下的有效期为 1 年;优秀勘察设计类别,获部(省)级及以上奖项的有效期为 2 年,厅(市)级奖项的有效期为 1 年。以发文日期或证书日期为准。2.优秀勘察设计奖项,以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应协会、学会颁发的为准,民间机构及国外机构颁发的奖项不予认可。3.同一类型或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不重复加分,取高级别奖项分值加分。7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不良信用行为)序号 不良行为内容 扣分值 不良行为代码 (

13、或依据) 备注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 - B1-1-01 C1-1-01 直接定为 D 级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B1-1-02 C1-1-02 直接定为 D 级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 - B1-1-03 C1-1-03 直接定为 D 级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 - B1-1-04 C1-1-04 直接定为 D 级5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 B1-2-01 C1-2-01 直接定为 D 级6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

14、谋取中标的- B1-2-02 C1-2-02 直接定为 D 级7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B1-2-03 C1-2-03 直接定为 D 级8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B1-2-04 C1-2-04 直接定为 D 级9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B1-2-06 C1-2-06 直接定为 D 级10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B1-3-02 直接定为 D 级11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1

15、0/次 B1-2-05 C1-2-0512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10/次 B1-3-0313 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0/次 B1-3-0514 未根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10/次 C1-3-0215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 -10/次 C1-3-038商的 16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勘察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10/次 C1-3-0417不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参加工程验收,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10/次省勘察设计管理办法1

16、8 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10/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符合资历、资格条件的 -10/次注册师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20 勘察设计文件无责任人签字、盖章(注册师),或签字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次 B1-3-0421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5/次 B1-3-0622 工程设计项目专业(工种)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资历、资格条件的 -5/次注册师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23 未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或进省(省外企业)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手续的 -5/次 省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4 项目实际参与人员与备案或核验人员不一致,且未办理补充(变更)备案或

17、核验手续的 -3/次省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25 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季报年报的 -3/次 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文件26 勘察企业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进场前通过省管理系统向管理部门报告的 -3/次 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文件27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B1-3-01 C1-3-01(1)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后果严重的 - 直接定为 D 级(2)在工程建设质量检查中,发现受检项目施工图存在违反“强条”行为的 -10/次(3)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且退审的 -10/次(4)在年度质量考评中,违反“强条”较 -10/次9多且受到通报批评的(5)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较差,受到行政处罚的 10/次(6)在年度质量考评中,违反“强条”超过全市平均数 2.5 倍的 -5/次(7)施工图质量较差,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每项违反“强条”超过 15 条,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每项违反“强条”超过 12 条的;大型工程勘察项目每项违反“强条”超过 3条,中小型工程勘察项目每项违反“强条”超过 2 条的-3/次28 勘察设计市场动态核查存在问题的省、市主管部门动态核查文件(1) 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 -10/次(2) 动态核查存在问题,受到通报批评需整改的 -5/次(3) 动态核查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3/次注:同一项目涉及不同不良行为的,不重复扣分,取高分值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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