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化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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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宁化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章 董事会第六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宁化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村镇银

2、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 工 商 行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以及企业法人参 与 发起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 股份制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福建宁化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化成功村镇银行。英文名称:Fujian Ninghua success county bank co., Ltd.英文简称:Ninghua success county bank第四条 本行住所: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 101 号。第

3、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九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条 本行遵守

4、 中国共产党党章,坚持党的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二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三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四条 本行发放 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杜绝对单一借

5、款人和单一集团企业的超比例授信和贷款。第十五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代理国库、承销政府债券;(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第十七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 元。第十八条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第十九条 本行单个境内非金融

6、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5以上的股东,应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条 本行法人股东名单如下: 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万股) 占比(%)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市成功街 889 号 2550 51福建省宁化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宁化县翠江镇翠景大厦 12 层 500 10福建宁发机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 1 号天鹅大厦 505 室 500 10宁化县民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财福源广 场五楼 450 9三明市森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 6

7、7 幢2301 室 400 8闽赣中部(宁化)粮食交易市场 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 144 号粮 250 5有限公司 食局大楼六楼福建省愿景园林有限公司 宁化县翠江镇新桥二路 8 号 200 4宁化县安顺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宁化县城关中环北路 162 号 100 2宁化县安丰煤业有限公司 宁化县泉上镇豪亨村 50 1合 计 5000 100第二十一条 本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认购。第二十二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

8、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募股;(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本行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

9、将股份奖励给本行员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股份的;(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依第二十五条

10、第(四)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二十七条 本行回购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通过要约方式回购;(二)通过协议方式回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股东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下股份的,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行股份变更、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

11、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在本行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行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股东不得将本行股份对外进行质押。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贷款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第三十条 除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相关主管机关另有要求的以外,本行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

12、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村镇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二条 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本行印发的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以下事项:1本行名称;2本行登记成立日期;3股权证的编号;4持有股权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5股权证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6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7股东股份的质押情况。股权证须经本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第三十三条 股东所持有的股 权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法人股东持介绍信、自然人持

13、有效身份证明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第三十四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四)股权质押情况;(五)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股份的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本行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本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14、计报告;(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股份的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应当符合本行有关规定,并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 本行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八

15、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第三十九条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第四十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五)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七)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时,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八)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九)承诺积极支持本行坚守服务“三农” 市 场定位,优先加大“三农” 、小微企业信 贷投放,加 强“ 三农” 、小微企 业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 三农” 、小微企 业金融服务水平。(十)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十一)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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