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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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林业局(盖章)一、行政许可类 共15项权力编码 01权力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 1、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 须 申请采伐许可证,按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4、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凡是采伐林木,必 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5、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二十六条:“采伐林木依法实行采伐 许可证制度。” 收费依据及标准10元/证(工本费)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

3、费字1992110号)许可条件 在批准的“十二五 ”期间 森林采伐限额范围内,由林木 权利人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逐级申请上报。许可期限 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查验时间)需提交的材料1、林木采伐申请书;2、林权证明3、伐前公示证明;3、提交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4、按采伐面积或蓄积分别大小提交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说明书部 门 处 理 意 见 保留规范 发制办审核意见承 办 机 构 及 联系 电 话黄州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联系电话:0713-84516199一、行政许可类 共15项权力编码 02权力名称 木材经营许(加工)可证核发实施主体 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3、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八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木材经营

5、、加工许可证: (一) 木材来源合法; (二) 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三) 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4、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凡从事木材 经营或经营性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和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收费依据及标准10元/证(工本费)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10号)许可条件 根据权限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规定的数量

6、逐级申请上报许可期限 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查验时间)需提交的材料1、木材经营申请许可表;2、有固定的木材经营场所;3、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4、相应的从业人员;5、木材合法来源证明。部 门 处 理 意 见 保留规范 法制办审核意见承 办 机 构 及 联系 电 话黄州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联系电话:0713-845161910一、行政许可类 共15项权力编码 03权力名称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实施主体 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林木、林地的所有

7、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

8、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4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山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收费依据及标准5元/证(工本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

9、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10号)许可条件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逐级申请上报许可期限 材料齐全,30个工作日(不含政府审批时间)需提交的材料1、林权登记申请表;2、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 权合同、协议书;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申请宗地的四至范围图;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部 门 处 理 意 见 保留规范 法制办审核意见承 办 机 构 及 联系 电 话黄州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联系电话:0713-845161911一、行政许可类 共15项权力编码 04权力名称 木材运输证核发实施主体 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0、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五:“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

11、证。”4、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运输木材的货主或托运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一) 省内运输木材的,持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 (二) 运输木材出省的,持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 依法运输木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期限 材料齐全,现场办结需提交的材料 1、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3、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4、木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证明

12、文件标注数12量一致部 门 处 理 意 见 保留规范 法制办审核意见承 办 机 构 及 联 系电 话黄州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联系电话:0713-8451619一、行政许可类 共15项权力编码 05权力名称 使用、占用(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实施主体 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

13、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规定”收费依据及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14、(财综200273号);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 执行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鄂 财 综 发 200333号 ) 许可条件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许可期限 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查验及上报省厅时间)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项目批准文件;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135、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6、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7、其他证明材料。部 门 处 理 意 见 保留规范 法制办审核意见承 办 机 构 及 联系 电 话黄州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联系电话:0

15、713-8451619一、行政许可类 共15项权力编码 06权力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 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十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

16、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

17、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三) 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需提交的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权属关系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3、现场查验意见(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14门审核并签字盖章);4、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18、份证明;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部 门 处 理 意 见 保留规范 法制办审核意见承 办 机 构 及 联系 电 话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一、行政许可类 共15项权力编码 07权力名称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 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十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19、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

20、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三) 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5需提交的

21、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权属关系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3、现场查验意见(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4、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部 门 处 理 意 见 保留规范 法制办审核意见承 办 机 构 及 联系 电 话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一、行政许可类 共15项权力编码 08权力名称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 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22、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第 十 七 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 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实 施 条 例 (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1 992年 3月 1日 开 始 实 施 )第二十二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持有 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

23、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4、湖 北 省 实 施 办 法 (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驯养繁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许可条件 1、有 适 宜 驯 养 繁 殖 野 生 动 物 的 固 定 场 所 和 必 需 的 设 施 ;2、具 备 与 驯 养 繁 殖 野 生 动 物种 类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人 员 和 技 术 ;3、驯 养 繁 殖 野 生 动 物 的

24、饲 料 来 源 有 保 证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 请 表 ;2、与 申 请 驯 养 繁 殖 的 野 生 动 物 种 类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驯 养 繁 殖 场 所 使 用 权、固 定 场 所 和 必 需 的 设 施 、资 金 储 备 和 固 定 资 产 投 入 、饲 养 人 员 技 术 能 力 等 证 明 文件 及 相 关 照 片 ;3、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总 体 规 划 ;4、申 请 驯 养 繁 殖 的 野 生 动 物 种 源 来16源 证 明 材 料 ;5、申 请 增 加 驯 养 繁 殖 野 生 动 物 种 类 的 ,需 提 交 原 有 驯 养 繁

25、殖 的 野 生 动物 种 类 、数 量 和 健 康 状 况 的 说 明 材 料 ,及 已 经 取 得 的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和 相 关批 准 文 件 ;6、申 办 野 生 动 物 园 的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的 还 需 附 有 省 林 业 局 批 准 立 项 文 件的 复 印 件 。部 门 处 理 意 见 保留规范 法制办审核意见承 办 机 构及 联 系 电话黄州区林业局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一、行政许可类 共15项权力编码 09权力名称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 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26、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 中国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27、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4 、湖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发布实施)第二十六条 :“经营、利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 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许可条件 1、提供的资料齐全、 规范、有效; 2、产品来源合法; 3、有固定的经营利用场所; 4、具备与经营利用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

28、人员17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经营利用方式、责任人等;4、证明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一、行政许可类 共15项权力编码 10权力名称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 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

29、行。)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 中国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30、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湖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七条:“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省、县(市、区)境的,凭特许猎捕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运证,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发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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