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708280103002事项名称 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承办机构 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 年主席令 9 届第 3 号,本法 规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 11 届第 18 号 2009 年 8 月 27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 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 体、部 队 、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
2、护路林和城 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 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 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 、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2、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8 号,修订时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8 号 2011 年 1 月 8 日)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 许可证按照下列规 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
3、有林场,由所在地的 县级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 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 务院林业 主管部门核发。3、山 东省森林 资 源条例(2015 年 4 月 1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 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 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宅基地范围内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三定方案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4、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 号)第 5 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 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山东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09123 号),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 5%计征。新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 号)二、将育林基金征收 标 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 财 政林业补助资金、地方 财政加大预 算保障力度等,确保地方森林资源培育、保 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实施条件(受理条件) 采伐林木权属清楚;在年采伐限额范围内;证件和有关材
5、料齐全、真实、合法;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施程序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 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林木权属单位(人)的申请函(一份);林木采伐申请表(三份);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一份);林权证明材料(一份);征占用林地的, 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一份);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现场勘验情况、审核意见(一份);工程建设单位采伐林木的请示或函(一份);国有林场采伐林木应逐级报省林业局审核批准。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政站联系电话:0537-8716679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审核确认意见 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 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6、)1.在 60 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 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 规、 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708280103003事项名称 2、木材运输证核发承办机构 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 年主席令 9 届第 3 号,本法规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 11 届第 18 号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 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
7、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 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 时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 输。 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 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 检查站有权制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2000 年1 月 29 日,修订时间国务院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8 号 2011 年 1 月 8 日)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核发 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
8、证,由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 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 输证 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 年 4 月 1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在林区经营、加工、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 续。 ”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 号)第 5 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实施条件(
9、受理条件) 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木材检疫合格。实施程序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 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 申办木材运输证登记表(三份);采伐证或其合法来源证明(一份);检疫证明(一份);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木检站联系电话:0537-8723690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审核确认意见 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 单位不填救济 途径(复 议、诉讼)1.在 60 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 规、 规章依据
10、)。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708280103004事项名称 3、林业植物检疫承办机构 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森林法(1984 年 9 月通过, 1998 年 4 月修正)第二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 护区, 对林木种苗进行 检疫。 ”2、植物 检 疫条例 (国务院 1983 年 发布, 1992 年修正)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 检疫任务。 ”第三条:“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农业 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11、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 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 疫:(一)列入应 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 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产品名 单和运往何地,在 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 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 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 发给植物 检疫证书。 发现 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 经检查合格后发给 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第十一条:“
12、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 须有 计划地建立无植物 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 树 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 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3、植物检 疫条例 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正)( 农业部 1995 年, 2004 年农业部令 2004 年第 38 号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 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 检疫任务。4、植物 检疫条例 实施细则(林 业部分 1994 年 7 月 26 日林业部令第 4 号发布)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
13、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三定方案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 号)第 5 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 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 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单、货相符,没有发现检疫对象;从国外引 进的,种植地符合隔离试种条件。实施程序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来源证明。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保站
14、联系电话:0537-8716236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审核确认意见 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 单位不填救济 途径(复 议、诉讼)1.在 60 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 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 规、 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708280103005事项名称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承办机构 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2015 年 11 月 4 日 修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15、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订 通 过 ,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从 事 种 子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种 子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国 务 院 农 业 、林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从 事 主 要 农 作 物 杂 交 种 子 及 其 亲 本 种 子 、林 木 良 种 种 子 的 生 产 经 营 以 及 实 行 选 育 生 产经 营 相 结 合 ,符 合 国 务 院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条 件 的 种
16、子 企 业 的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由 生 产 经 营 者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 前 两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种 子 的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由 生 产 经 营 者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民 政 府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 只 从 事 非 主 要 农 作 物 种 子 和 非 主 要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的 ,不 需 要 办 理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17、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 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40 号,自 2016 年 6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 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 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负责 。第六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定方案 金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金 乡 县 农 业 局 (县
18、林 业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规 定 的 通 知 (金 政 办 发 201033 号 )第 5 页 第 十 五 项 林 业 局 主 要 职 责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第 十 条 申 请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一 )具 有 与 林 木 种 子 生 产经 营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从 事 籽 粒 、果 实 等 有 性 繁 殖 材 料 生 产 的 ,必 须 具有 晒 场 、种 子 库 。(二 )具 有 与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19、的 种 类 和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设 施 、设 备 等 。从 事 籽粒 、果 实 等 有 性 繁 殖 材 料 生 产 的 ,必 须 具 有 种 子 烘 干 、风 选 、精 选 机 等 生 产 设 备 和 恒 温 培 养箱 、光 照 培 养 箱 、干 燥 箱 、扦 样 器 、天 平 、电 冰 箱 等 种 子 检 验 仪 器 设 备 。(三 )具 有 林 木 种 子 相 关专 业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初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或 者 同 等 技 术 水 平 的 生 产 、检 验 、加 工 、储 藏 等 技 术人 员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20、 证 从 事 籽 粒 、果 实 等 有 性 繁 殖 材 料 生 产 的 ,除 第十 条 规 定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一 )具 有 繁 殖 种 子 的 隔 离 和 培 育 条 件 。(二 )具 有 无 检 疫 性有 害 生 物 的 生 产 地 点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采 种 林 。 申 请 林 木 种 子 生产 经 营 许 可 证 从 事 苗 木 生 产 的 ,除 第 十 条 规 定 外 ,还 应 当 具 有 无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的 生 产 地 点 。实施程序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21、10 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注 有 生 产 者 基 本 情 况 、生 产 品 种 、技 术 人 员 、设 施 设 备 情 况 等 内 容 的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证申 请 表 ;2、生 产 用 地 使 用 证 明 和 资 金 证 明 材 料 、采 种 林 分 证 明 及 生 产 地 点 检 疫 证 明 ;3、林 木种 子 检 验 、生 产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证 明 ;4、林 木 种 子 生 产 、加 工 、检 验 、贮 藏 设 施 和 仪 器 设 备 的 所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证 明 ;5、申 请 领 取 具 有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的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22、许 可 证 的 ,应 当 提 供 品种 权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证 明 或 者 国 家 林 业 局 品 种 权 转 让 公 告 、强 制 许 可 决 定 ;6、申 请 领 取 林 木 良种 的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应 当 提 供 国 家 林 业 局 林 木 品 种 审 定 委 员 会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辖 市 林 木 品 种 审 定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林 木 良 种 证 书 复 印 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种苗站联系电话:0537-8716086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审核确认意见 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 单位不填救济途径
23、(复议、诉讼)1.在 60 日 内 依 法 向 金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在 6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讼 。2.按 照 信 访 条 例 ,依 法 信 访 。3.其 他 法 定 救 济 渠 道 (需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依 据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708280103007事项名称 5、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承办机构 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森林防火条例(1988 年国务院公布, 2008 年国 务院令第 541 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
24、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 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 活动,并接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2、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济政字 201479号。三定方案 关于设立金乡县港航服务中心等单位的通知(金编201014 号)第 3 页金乡县森林公安局(金乡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 需要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实施程序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进入高火险区申请登记表;2、申 请人法人营业
25、执照复印件(验原件);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4、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措施验收文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森林公安局联系电话:0537-8716676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审核确认意见 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 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 60 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708280103008事项名称
26、 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承办机构 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第 278 号, 2011 年 1 修订)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批准。 ”2、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2015 年 4 月 1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临时用地 单位应当恢复林业 生产条件。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 年 2 月 15 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
27、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 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定方案 金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金 乡 县 农 业 局 (县 林 业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规 定 的 通 知 (金 政 办 发 201033 号 )第 5 页 第 十 五 项 林 业 局 主 要 职 责 )收费依据及标准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 号)一、明确征收标准
28、(一)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 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 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 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国家和
29、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 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为: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 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 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
30、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2.属于经营性建 设项目(包括商业 、服 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 标准征收:郁 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
31、平方米 6 元。国家和省级 公益林林地,郁 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三、明确免征范围 根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 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财税2015122 号)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 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 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 规 定。实施条件(受理条件) 公民、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
32、他组织提出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请。实施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收费;5、发证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 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 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 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 项目,提供 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 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 权属证书、林地 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 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 单位、
3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 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 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 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科室:林政站 联系电话:0537-8716679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审核确认意见 单位不
34、填合法性审查意见 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在 60 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 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 规、 规 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708280103009事项名称 7、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承办机构 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8 号,2011 年1 月修订)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
3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 转为非林业 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 办法(2015 年 2 月 15 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 规范(林资发2003139 号):“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36、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 业( 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定方案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 号)第 5 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 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实施程序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5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8 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 表;2、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 明;3、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政站联系电话:0537-8716679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审核确认意见 单位不填合法性审
37、查意见 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 60 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708280103010事项名称 8、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及 在 林 业 部 门 管 理 的 自 然 保 护 区 建 设 审 核承办机构 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 年 9 月通 过, 1998 年 4 月修正)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应当不占
38、或者少占林地;必 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第 278 号, 2011 年 1 月修订)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 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 审核同意书。用地 单位凭使用林地 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
39、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2015 年 4 月 1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勘查、开采 矿产资 源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 办理其他审批手 续。 ”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审批管理规范(林 资发2003139 号):“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 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审核审批管
40、理办法 (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第九条:“ 建设项 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 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 别向林地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三定方案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 号)第 5 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 号)一、明确征收标准(一)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 烧迹地)、竹林地、苗圃
41、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 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 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 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
42、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为: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 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 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43、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2.属于经营性建 设项目(包括商业 、服 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 标准征收:郁 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国家和省级 公益林林地,郁 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
44、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三、明确免征范围 根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 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财税2015122 号)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 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 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 规 定。实施条件(受理条件) 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面积 2 公顷以下的单位实施程序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8 个工作日需提交的
45、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 明。建 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建 设项 目批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科室:林政站 联系电话:0537-8716679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审核确认意见 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 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在 60 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 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 规、 规 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708280103011事项名称 9、运输、
46、邮寄、携 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审批承办机构 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 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修订通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 33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 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 专 用标识,以及 检疫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 进出口等合法来源 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47、 2、中 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 护实施条例(2016 年 1 月 13 日经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应当凭特 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 间因繁殖动 物,需要运 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定方案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 号)第
48、 5 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 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实施程序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 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证 明申 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2、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材料;3、申请人所在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4、运达目的地省份省 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函件;5、申请 运输、 邮寄、携带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证明,包括狩猎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协议书 、有效批准文件等;6、接收方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保站联系电话:0537-8716236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审核确认意见 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