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局)权力清单和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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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1 行政处罚对假冒专利、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协助侵犯专利权、协助假冒专利、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擅自转移毁损查封扣押物品、违法从事专利服务、专利中介违法执业等 8种违法行为的处罚。1、 专利法第63 条2、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4、45、46、47条1.立案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

2、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

3、,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专利法第 63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 44、45、46、47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7、28、29、30、31、32、33、3

4、4、35、36、37、38、39、40、41、42、45、46、47、48、49 条。保护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将原省法制办公告2014-6号上专利类 7项行政处罚根据新发布贵州省专利条例调整合并为 1项实施。并将该事项除全省性重大、疑难、复杂的违法行为外,其余权力下放到市(州) 、县(市、区) (部分下放) 。22 行政处罚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处罚1.专利代理条例第 24 条、第 25 条。2.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第 3-9 条。1、立案责任: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收集相关证据;3、陈述和申辩责任: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4、决定责任:惩戒委员会在立案之日起 3 个内作出决定;5、批准决定责任:省知识产权局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审查和批准。6、复议、诉讼责任:不服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7、备案、公布责任:决定生效后,惩戒委员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并在政府网站或者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第 13-17 条、第 19-20 条。 知识产权保护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2016 年动态调整新增(因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实施)3 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贵州省专利条例第 27、64条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

6、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专利法第 64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 30 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 27 条。保护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4 行政检查对专利代理

7、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1.专利代理条例第 24 条、第 25 条。2.贵州省专利条例第三十四条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号)第 2 条、第 10 条、第 36条、第 39 条、第 40 条、第 41条、第 42 第、第 43 条。1、检查、监督责任: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信息公示情况和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2、受理举报责任:受理单位或者个人对专利代理机构公示的虚假信息的举报。3、处理责任: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取得专

8、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条例第 24 条、第 25 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号)第 2 条、第 10 条、第 36 条、第 39 条、第 40 条、第 41 条、第 42 第、第 43 条。知识产权管理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2016 年动态调整新增(因专利代理条例规定)35 行政确认 省级科普示范基地认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主席令第八十二号)第5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技术普及法第 11 条3.全面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四)科普基础设施工程4.贵州省科学普及条例第

9、6条、第 11 条、第 28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3.决定责任:根据评审情况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贵州省科普示范基地牌匾。4.监管阶段:对擅自改变科普场所性质、侵占科普场所、设施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 32条创新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及具体承办人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10、6 行政奖励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 396 号国务院令)第 24 条2、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奖励办法 (省政府第56 号令)第 6 条、第 17 条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 25 条;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6、13、14、15、16、18 条。成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7 行政奖励 贵州省专利奖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 6 条1.受理

11、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专利条例第 6 条; 管理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48 行政裁决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60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 17、25条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由当事人双

12、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的有关内容。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60 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 17 条、第 25 条保护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9 其他类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0、44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责任:对申

13、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项目管理程序,抽取专家,组织专家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拟立项名单,通过厅(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 7 天。4.决定责任: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立项,匹配项目经费。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 号)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各相关业务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子项含:1.科技基础研究计划项目;2.科技重大专项;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4.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项目;5.科技平台及人

14、才团队建设计划项目。 )10 其他类贵州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鼓励1、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7 条2、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 7 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项目管理程序,抽取专家,组织专家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公示责任:对符合 条件的项目,提出拟立项名单,通过厅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818 号) ;各相关业务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5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

15、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4.决定责任: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立项,匹配项目经费。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人11 其他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知识产权计划项目推荐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10 条1.受理责任:根据相关科技计划或知识产权计划的管理规定,受理申报人申请。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推荐责任:将初审结果上报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局相关部门。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科学技术进步法 各相关业务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含国家科普示范基地推荐)12 其他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16、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将审查结果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请企业补充完材料通过审查后进行受理。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专家评审意见。3.报备责任: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4.监管阶段: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 号文件)第 8 条。高新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及具体承办人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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