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办事表基本信息表其他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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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洪山区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职权编码 220004职权名称 乡村兽医登记实施机关 洪山区食药监局职权依据 1、中 华 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第 57 条;2、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 6、7 条受理范围及条件辖区范围内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 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 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 5 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需提交的材料(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 训 合格

2、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法定期限 即办承诺期限 即办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登记)责任事项1、受理责 任:公示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 申请材料; 3、决定责 任;作出注册 备案或者不予注册 备案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注册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 任:准予注册 备案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 管责 任:建立健全 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注册备案人从事行政活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 责任;6、其他法

3、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 应当说明、解 释 ,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

4、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 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 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 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

5、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 许 可证件,或者加 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 监督责任。6.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

6、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 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 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 5 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7、乡 村 兽医管理 办法第七条:申 请乡村兽医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二)学历证明、职业 技能鉴定证书、培 训合格证书 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职责边界1、市 级:无;2、区 级: 负责辖区范 围内乡村兽医登 记。承办机构 洪山区食药监局综合执法大队咨询方式联系电话:027-87650156、027-87650782 ;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 18 号绿洲大厦 14 楼。监督投诉方式1.市长热线:027-12345,2、区 监察局信 访 投诉电话,武 汉市洪山区珞 狮南路 318 号,投诉电话(027-87678270);3.洪山区食药监局举报投诉中心,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 18 号绿洲大厦 14 楼,投 诉电话: 027-87650712,电子邮箱: 。备注乡村兽医登记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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