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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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根据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见( XX政发 201X XX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引导,达到金融市场秩序良好,金融风险可防可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明显的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一)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经营做到“五严禁”,即:严禁通过 虚假承诺续贷方式让企业从民间借贷偿还贷款;严禁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严禁强制企业购买理

2、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和其他服务;严禁采取先贷款再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或开具承兑汇票等方式虚增存贷款,增加企业融资成本;严禁与企业串通逃避资金监管,造成社会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全面掌握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东及高管个人情况,督促企业规范使用信贷资金,防止企业利用信贷资金高息转贷(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 (二)规范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开展经常性风险排查。严禁融资性担 保公司以任何形式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受托理财、合伙骗贷、暴力催债;严禁抽逃资本、虚假注资;严禁向客户直接发放贷款;严禁随意扣留客户保证金;严禁通过代客户理财、截留客户贷款等形

3、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对于有违规记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银行合作禁入(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公室)。 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严禁公司名称和宣传使用“融资担保”、“贷款担保”、“信贷担保”等字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全面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公司评级和外部审计,建立惩戒与退出机制。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超规定利率放贷、抽逃注册资本金、账外经营、超范围超比例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工商局)。 (四)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对典当行的业务规范监管。严格典当行从事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严禁集资

4、、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严禁发放信用贷款;严禁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严禁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严禁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严禁对外投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规范投资公司和寄卖行经营行为。加强对无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 批的投资咨询类公司和寄卖行的日常监管。依法规范市场准入,对现有投资咨询类公司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发现非法集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加强对寄卖行的清理整顿和监管工作,重点整治经营或变相经营典当行业务和寄售、旧货交易的企业(门店)(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六)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加强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兼业机构等的行业管理

5、,严禁保险机构销售误导;严禁以假冒保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活动;严禁伪造或者变造保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公室、驻市保险机构)。 (七)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全面加 强民间借贷监管,对居民之间、居民与非金融企业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鼓励引导民间借贷到金融管理部门登记。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对各重点行业民间借贷风险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禁民间借贷主体非法集资、暴力催收、高息长期放贷、逃废债务、恶意转移资产。各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中介机构等应根据公司管理规定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对其

6、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进行彻查,严禁从业人员充当资金中介或参与民间借贷,违 者进行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市商务局)。 (八)规范中介机构经营行为。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严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建立资金池开展业务;严禁超范围经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市财政局)。 (九)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投融资广告发布行为。引导企业合理扩大生产规模和投资,做好资金管理,避免短贷长用、挪用贷款资金,避免高息借款。严禁企业通过各类关联交易和不合理支出行为逃废金融机构债 务;严

7、禁将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严禁销售承诺理财收益的预付消费卡或理财卡;严禁以旅游或养老等项目名义通过理财收益、定期返息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银监办)。 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络等媒体涉及投融资类非法广告的清理整顿,严禁发布非法投融资广告信息(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加强对直接邮递广告、短信等媒体和其他广告平台涉及投融资类非法广告的清理整顿,严禁发布非法投融资广告信息(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鼓励民间资本成立民间资产管理公司, 通过合法规范的平台为本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政策导向的实体经济领域,通过

8、混合所有制等模式参与国企改革。鼓励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组成互助合作组织,委托专门管理机构,为组织内各成员单位在银行贷款提供短期资金(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维稳办、市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 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问题,推进工作。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二)强化风险监测和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抽调精干人员,系统深入排查金融活

9、动的薄弱环节和民间借贷风险隐患,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金融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力争把苗头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要引导借贷双方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和解,或通过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途径依法处理。对资金链发生断裂的企业,要采取措施引导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降低债务成本,增强 企业自主造血能力。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于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强制退出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正常

10、、信用度高、经济效益好、符合国家产业支持和信贷政策的企业,在续贷方面适当简化还旧借新手续,提高资金周转率。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平台建设,对民间借贷信用信息和分散在各个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推动非银行信用信息和银行信用信息整合与共 享,防范民间借贷和银行信贷风险。 (六)加强金融风险知识宣传。宣传部门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慎用民间借贷,远离非法集资。要加强舆论引导,审慎报道金融风险事件,对不实传闻和报道,要及时回应澄清,防止恶意炒作。 (七)建立金融风险监管问责制度。市政府将金融风险监测和处置纳入对行业主管部门及领导干部履责挂钩考核,对工作失职、监督

11、管理不力、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问责。 四、相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和技术骨干,依据监管职责,开展清理排查工作,并 形成排查报告。排查报告应包含基本情况、工作方法、存在问题、问题处理与建议,有详细事例和数据,于 2014年 5 月 27日前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 2015年 7 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12、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 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 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

13、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 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

14、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 P2P 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

15、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 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

16、.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 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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