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昭平县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清单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昭平县文化广电体育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昭平县文广体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8 联办机构 无9 办理地点 昭平县文广体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5:00-17:00咨询电话 0774-669249011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4-669136312 设定依据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6 月 2
2、9 号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9 年 1 月 29 日修改)附件第 336 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 年 7 月 4 日国发201021 号)附件 2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62 项,项目名称: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3.2016 年 6 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 D28003 项,举办活动的实施主体调整为省、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设立站点的实施主体为县级
3、体育主管部门。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6 年 11 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9 号公布,自 2006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13 实施对象 昭平县内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4 行使层级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设立站点属于县级管理。15 权限划分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6 月 29 号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9 年 1
4、 月 29 日修改)附件第 336 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021 号)附件 2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62 项,项目名称: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16 行使内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由昭平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审批17 通办范围 无。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18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19 实施条件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6 年 11 月 17 日国家体
5、育总局令第 9 号公布)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6 年 11 月 17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9 号公布)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6、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及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3、4、5、6、7环节名称 无。21特殊环节( 含 中 介 服 务 )办结时限 无。22 审查方式及 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
7、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24 数量限制 无是否收费 不收费。收费标准 无。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收费依据 无。26 结果名称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结果名称:关于同意 XX 单位举办健身气功的批复2.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结果名称: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2
8、7 结果样本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结果样本:暂无2.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结果名称:详见附件 8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31 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34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1、什么是健身气功?答: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有什么禁止事项?答:(1)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2)不得举办
9、“带功报告” 、 “会功”、 “弘法”、 “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3)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35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10、定应履行的责任。36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对不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7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
11、级防控措施 责任人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高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体育股受理人员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高体育股负责人、受理人员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中分管局领导、体育股负责人4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高1.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按照规章规定条件进行审查。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3.对直接受理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环节有关人员附件:1.举办健身
12、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流程图2.举办气功活动申请材料目录3.设立气功站点申请材料目录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5.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示范文本)6.设立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7.设立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示范文本)8.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附件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政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有关单位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体育部门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13、(限 5 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3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负责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 5 个工作日)附件 2举办气功活动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1 申请书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原件 是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2 活动方案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原件 是 1 份 A4纸必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申请人自
14、备 相关机构 盖章3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复印件(原件备查) 是 1 份 A4 纸 必要 当地政府部 门核发加盖“与原件无异”章4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复印件(原件备查) 是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加盖“与原件无异”章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复印件(原件备查) 是 1 份 A4 纸 必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加盖“与原件无异”章附件 3设立气功站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15、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1 申请书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原件 是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2 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原件 是 1 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相关机构 盖章3 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复印件(原件备查) 是 1 份 A4 纸 必要 当地政府部 门核发加盖“与原件无异”章4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复印件(原件备查) 是 1 份 A4 纸 必要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加盖“与原件无异”章5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 复印件(原件备查) 是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加盖“与原件无异”章附件 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批准件号: 名 称 联 系 人申请单位地 址 联系电话名 称 隶属单位邮 编 联系电话活动地点地 址 区(县) 路 弄 号 活动内容有 关 申 报 材 料请附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举办活动工作方案(组织领导、安全、宣传等)3、参加活动人数申请单位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审批机构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