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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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宁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52 号)和西宁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201632 号)精神,设立西宁市专利资助资金,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从西宁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工作。包括专利授权资助、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资助、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资助、专利奖励资助等。

2、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第四条 专利授权资助是对本市上一年度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涉外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获得授权专利资助。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 (二)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是专利权第一权利人。 第六条 资助额度 上一年度在国内(包括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3000 元,授权实

3、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 500 元。 对上一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30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 6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 5000 元。同一专利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 2 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第七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宁市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或西宁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

4、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以上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八条 申领程序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征集通知; (二)专利资助权利人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助的专利进行初审; (四)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资助的专利进行复审; (五)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提交局务会研究讨论; (六)召开业务联席会议,邀请市财政局、市纪检组共同审议资助相关事宜; (七)拨付资助资金(专利授权人应提供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资助: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发通知并正式受理专利资助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提出申请

5、资助的;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公布资助名单之日起一月内未办理申领手续的。第三章 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十条 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成绩显著,对我市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后,可以享受资助。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明确的负责人主抓知识产权工作; (三)企业必须配备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或团队

6、,明确工作职能; (四)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正规制度或规章在企业执行; (五)企业保持有效专利 15 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 5件以上,认定前两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 5 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 1 件以上)或者专利申请量 10 件以上; (六)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开发利用,重视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且积极参加各级科技行政主管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 (七)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 3%以上; (八)符合西宁技术和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 10%以

7、上;企业重视专利技术的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 30%以上; (九)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认定前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以企业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 (一)西宁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两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四)授权专利汇总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

8、记簿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专利质押、受让或许可实施等情况相应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账,该台账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六)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有关财务报告(加盖财务专用章); (七)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订本; (八)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并附报有关电子件。 第十三条 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材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每年择优认定 1

9、0-20 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并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发认定通知; (二)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 个月内); (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提出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初步建议名单; (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六)根据企业现场考察情况,提出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建议名单,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研究; (七)召开业务联席会议,邀请市财政局、市纪检组共同审议确定西宁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名单;(八)公示; (

10、九)认定西宁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授予“西宁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 (十)拨付资助资金(示范企业应提供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直接认定为“西宁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并享受一次性同等资助。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对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企业(即通过 GB/T29490-2013 贯标工作)。 第十六条 示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十一条所列

11、基本条件的,撤销西宁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资助 第十七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投诉有效案件少于 2 件; (二)上一年度代理且申请的本市专利总量不低于 100件,同比增幅不低于 15%;其中代理且申请的发明专利占申请专利总量的比例不低于 30%; (三)上一年度专利服务企业达到 50 家以上,其中专利清零企业达到 20 家。 第十九条

12、 资助额度:上一年度代理申请的专利总量在100-200 件(含)间,且专利清零企业达到 20 家的给予 5 万元资助,200-500 件(含)间,且专利清零企业达到 35 家的给予 10 万元资助,超 500 件且专利清零企业达到 50 家的给予 20 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西宁市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市外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 (三)上一年度代理授权专利汇总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等。 第二十一条 在西宁市常住人口中,上一年度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考试并在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或企

13、事业单位内任职,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工作,且任职合同期 2 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专利代理人 1 万元资助。 符合资助条件人员应在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后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西宁市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资助申请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材料、本市单位工作证明、工资表、社保缴纳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 申领程序: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发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资助通知; (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建议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资助初审名单; (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讨论; (六)召开业务联席会议,邀请市财政局、市纪检组共同审议确定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资助名单; (七)公示; (八)拨付资助资金(代理机构、代理人应提供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 第五章 专利奖励资助 第二十三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 10 万元、5 万元奖励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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