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五月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重要提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为根据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11 月 4 日正式生效。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52064 号文注册募集,于2015 年 9
2、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7 日进行募集,并于 2015 年 10 月 29日正式成立。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于2017 年 10 月 30 日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避险策略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3、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人在
4、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3相适应,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5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4目 录第一部分 绪言 .5第二部分 释义 .6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8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20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1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2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4第十部份 基金的业绩 .42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3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49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第十六部
6、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0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6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5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7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8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71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2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73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89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6第一部分 绪言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或“
7、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8、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9、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7第二部分 释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
10、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8、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9、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811、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12、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3、: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14、销售业务的机构;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9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5、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15、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16、务的工作日;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5、 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或转换转出的行为;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10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17、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42、元:指人民币元;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18、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4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4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