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集美区贯彻落实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 ”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20101 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 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224 号)文件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与管理原则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实施意见。法律、法规和规章另
2、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集美区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是集美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 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负责;区、镇(街)及有关部门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环保分局是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 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 批、 谁负责”、 “谁污染、谁治理” 、“谁破坏、谁恢复 ”的原则。(三)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 双责” 。 区、镇(街)及有关部门的主要
3、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2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二、明确区、镇(街)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一)区、镇(街)职责1、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2、根据国家、省、市制定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制定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
4、民政府报告。3、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对典型无居民海岛以及重要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4、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5、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6、责令限期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筑物;完善城市雨污管网、泵站
5、等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7、关闭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38、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9、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0、组织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11、负责将环境保护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职责1、
6、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本实施意见“二、 (一)、 8”规定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 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将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予以保证,年度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达到 2.0以
7、上。5、负责贯彻落实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差别电价,拟定阶梯水价、中水再利用价格、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6、负责对执行环境保护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4(三)区统计局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2、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 考核提供依据。(四)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职责1、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积极推进循环经济,计划、组织、协调全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
8、理。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节约资源和发展新能源方针、政策和法规,指 导监督企业节能降耗,推广应用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调 整优化能源结构;合理规划布局集中供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并实施监督检查。3、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与工业污染防治间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 备和产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4、牵头联合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落实国家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5、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五)区教育局职责1、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
9、学大纲,并作为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5环境保护意识。2、督促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院校,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3、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文明办共同开展创建绿色学校(环境友好学校)工作,督促辖区内中小学按要求实施创建。(六) 区科学技术局职责1、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2、协调指导环境保护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七)公安分局职责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在道路上
10、违反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的行为依法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3、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4、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和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无标、黄标和高污染车辆限行措施。5、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66、协助
11、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自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八)区监察局职责1、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2、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3、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将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九)区民政局职责1、协助做好环境事件的相关善后工作。2、负责督促指导福利企业及其相关的科研和生产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3、协助组织社区开展“绿色社区” 创
12、建活动 ,组织社区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十)区司法局职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十一)区财政局职责1、负责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2、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每年安排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调整支出结构,7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工程项目财政预算、决算时,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费用列入决算 审核范围。3、组织
13、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4、建立“211 环境保护” 支出科目,并按照科目要求 统计财政性环保投入。5、强化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提高财政性环保资金的投资效益。6、负责研究制定用于自然保护、水源保护等方面的资源生态补偿及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十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2、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
14、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及操作工列入技术工种范围,并对该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十三)土房分局职责1、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2、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负责将查处的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负责矿山关闭后的生态恢复监督检查工作。3、负责废弃矿山裸露山体的生态修复工作。8(十四)区建设局职责1、协助把好建筑工程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未按规定取得项目环评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发
15、放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大力推行低碳绿色建筑,积极推动环保建材的使用。3、按要求组织实施“农村清洁家园行动” ,结合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和清洁家园行动计划,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及垃圾治理。4、严格对在建建筑工地的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5、按责任分工,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6、负责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建成区地下水、地热、海水的开发利用,加强节水宣传,组织制定节水政策,推动企业开展节水工作,大力开展水平衡测试。7、负责生活垃圾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进
16、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各街镇环卫站对沿街(路)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止道路清扫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负责协调各街镇环卫站等相关部门进行海漂垃圾清理和整治工作。8、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尤其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除臭装置、垃圾渗滤液处理装置、垃圾焚烧厂烟气处理装置的运行管理,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处理由此产生的污染纠纷;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9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
17、,提高污水收集率。9、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废旧物品烟尘污染和燃煤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10、负责所辖饮用水源的管理和治理;负责督促城镇自来水厂提升水处理工艺,加强水厂出水水质监控;负责自来水厂的污染防治;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11、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共同组织实施再生水回用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12、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十五)区交通运输局职责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交通项目前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3、依法对经营性客、货运
18、输车辆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城市公交客运企业污染防治、节能减排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收回营运资质证书;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4、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5、严格对在建交通工程工地的管理,规范交通工程施工。(十六)区农林水利局职责1、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102、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3、负责制
19、(修)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协助各镇(街)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监督指导货主做好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4、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5、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6、负责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7、负责督促镇(街)制订流域沿江两岸、水源保护区造林绿化规划,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负责沿岸和保护区内防护林维护和建设;实行采伐限额制度,采伐后应及时更新抚育。8、负责在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审查意见。9、负责划定禁采砂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河道上漂浮物清理提出方案并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落实。10、合理调度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和下游生态用水需要;牵头实施汛期放水冲污;负责督促相关水电站业主按要求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监控数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水电站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