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三月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1【重要提示】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08 年 2 月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23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3 月 31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2、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3、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
4、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2目 录一、绪言 .3二、释义 .4三、基金管理人 .11四、基金托管 人 .20五、相关服务机 构 .2423六、基金的募集 .63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4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65九、基金的转换 .7980十、基金的投资 .8788十一、基金的业绩 .102103十二、基金的财产 .106107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107108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1311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15116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8119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19120十八、风险揭示 .124125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
5、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9130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31132二十一 、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147148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8159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160161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3164二十五、备查文件 .164165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3一、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
6、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7、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4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
8、: 指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1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9、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5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10、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1、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6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12、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登
13、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7的账户;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14、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日/天: 指公历日;月: 指公历月;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T+n 日
15、: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上证所业务规则: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8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16、共同遵守;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17、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 B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18、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元: 指人民币元;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19、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