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绿化竣工基本情况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 用地性质绿化施工单位 绿化监理单位绿化工程总投资(万元)绿化工程开、竣工日期经“绿色图章 ”审批绿地面积 实测绿地面积竣工绿地率 树木覆盖面积占绿地面积百分比 常绿乔木占乔木总量百分比建设单位申报意见:盖 章年 月 日审 查 意 见审查组意见:审查组成员签字:年 月 日初 验 整 改 情 况签字(盖章)年 月 日五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审核意见:经办人:审查组组长:分管领导:局领导签批:年 月 日备注:说 明一、 打印要求:此表请用单张 A3 幅面纸双面打印一式四份,市级、县(市)区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建
2、设单位存二份。二、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列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市二级以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年检。进入本市的外地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项目的绿化指标和绿化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绿化审批指标,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其他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项目的绿化指标和绿化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指标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原因
3、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条件限制,中心城区改建项目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应当进行异地补绿,异地补绿由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新建项目不得进行异地补绿。其他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异地补绿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无法进行异地补绿的,应当交纳异地绿化补偿费,专门用于异地绿化建设。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绿化指标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绿化指标进行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三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再生水利用园林绿化和太阳能设施建
4、设的通知 (昆房联2008227 号)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时,除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市园林绿化局的绿化验收意见。四技术要求绿化工程应执行“三高(规划设计高标准、高起点、高品位) ;三化(建设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工艺化;三精(管理经营精心、精品、精细) ;三理(土层清理、土壤处理、土表整理) ”的要求。五指标要求(一)城市各类绿地的绿地指标应满足昆明市城镇绿化条列要求;(二)建设各类公园绿地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其用地陆地面积的 80%,树木覆盖面积占绿地面积的 80%,常绿乔木占乔木总量的 80%;(三)附属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 80%,常绿树木占
5、树木总量的 80%以上。六提交材料要求(一)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加盖“绿色图章”审批章的建设项目绿化景观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乔木图,灌木、地被图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对应的昆明市建设工程绿化报审表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二)绿化竣工图四份( 蓝图,并加盖施工单位出图章) 。图中须反映: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照图计算的绿地总面积和绿地率;乔、灌木,藤本的种植数量、规格,并计算出树木覆盖面积占绿地面积比例、常绿乔木占乔木总数量比例两项指标。(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用地红线图、经规划部门批准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复印件
6、各一份,原件备查) 。(四)提供经测量专业机构测量的实有竣工绿地面积(需扣除绿地内隐形消防通道、地下建、构筑物的采光井、通风口等,以及项目建设方代征代建的城市道路绿地)和地下建、构筑物上绿化平均覆土厚度的数据。七、备齐绿化竣工资料台帐备查。昆 明 市 五 华 区 建 设 工 程绿 化 竣 工 审 查 备 案 表编号 ( )第 号建 设 单 位 (盖章)建 设 项 目 名 称 绿 化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绿色图章审批编号 企业法人委托书兹委托我单位 为 项目报件联系人,就该项 目绿化竣工验收 报审事宜与昆明市五华区园林绿化局联系办理。企业通讯地址:受委托人移动电话:建设单位(盖章):企业法人签章:年 月 日五华区园林绿化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