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威海蓝色经济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编写一、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
2、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不包括 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
3、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 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2(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二、证券投资基金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 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暂不征收企
4、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 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 2008 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三、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 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
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 渔业项 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采取“公司 农户” 经营 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
6、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 权产权仍属于公司) ,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公司 农户” 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 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 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 电力、水利等项目。3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7、,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国税发20098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4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
8、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 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 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5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9、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6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7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 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国税发2009 80 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
10、公共基 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 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 污水处理、公共垃圾 处理、沼气综合5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 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依照企业所得税法
11、实施条例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 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六、技术转让所得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 业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 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
12、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 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技术转让的范围内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 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 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 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 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4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 20
13、08 年第 12 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6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6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
14、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 收入-技术转让成本- 相关税 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8享受技术转让所
15、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9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 务机关备 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 摊、 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
16、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 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税函2009 212 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 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七、小型微利企业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2)其他企
17、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3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 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8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
18、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财税20096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4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八、高新技术企业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
19、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2当年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 40 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 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按科学技术部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 172 号)第九条第二款的 规定处理。3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 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 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 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 15%的税率进9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4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
21、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 362 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 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 2008 年 1月 1 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5。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3 月 16 日期 间成立,截止到 2007 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 2
22、008 年 1月 1 日起计算。6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 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7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 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
23、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税函2009 203 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九、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 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0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 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时扣除。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 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 缩短,最短可为 3 年。8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从开始 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9对生产线宽小于
25、0.8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 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政策的企 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10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 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 业, 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 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 2008 年 1 月 1
26、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 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 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税 2008 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 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 2007 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