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连 云 港 市 控 制 和 查 处 违 法 建 设 实 施 办 法(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维护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秩序,明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中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建设,均属违
2、法建设。第三条 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管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市城管、国土、规划、城建、住房、交通、水利、林业、公安、工商、法制、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相关工作。实行联合执法的,由属地政府牵头,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第二章 职责分工2第四条 成立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
3、,组织、宣传、监察、城管、国土、规划、城建、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控违办” ) ,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城管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并从城管、国土、公安、城建、规划、住房等部门抽调专职人员集中办公。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相应成立禁控违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禁控违工作。第五条 市控违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禁控违工作的计划、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加强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禁控违工作的检查、指导;在市禁控违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的违法建设
4、查处工作。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禁控违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辖区禁控违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建立禁控违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受理城管部门提出的强制拆除申请,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是其管辖范围内禁控违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处置、督查、考核和依法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拆除工作。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
5、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违法建设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第八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控违法制教育活动,宣传禁控违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跟踪曝光,正面引导社会舆论。第九条 组织部门负责做好禁控违的组织保障工作,将禁控违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年终考核目标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调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考核排名实行奖优惩劣,对连续两年排名靠后的,主要领导要作出解释说明;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市对县、区(管委会)的领导,提高执行力;建立党员干部和国有单位“零违建”报告制度,依纪依规进行组织处置。宣传部门负责做好禁控违的宣传发
6、动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禁控违工作动态,定期公布拆除情况和违建“黑名单” ,制定突发事件宣传预案,强化网上舆情监控力度。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违法建设案例的曝光力度,大力宣扬禁控违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案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禁控违工作进行监督,根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或参与违法建设或在禁控违工作中失职渎职、收受贿赂的案件。对查处违法建设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法制部门负责禁控违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指导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
7、土地使用手续的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反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组织强制拆除。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土地手续、非法占用农田耕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及时提供航摄(卫拍)影像对比资料及动态巡查统计数据。城建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施工、住宅装饰装修和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未经立项或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
8、法机关查处。住房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 的违法建设行为和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违法建设的认定;组织对未按规定监管或制止不力、不作为,导致小区违建多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执法部门通报,依法给予处罚,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从业资质。同时,配合执法部门对涉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停止产权登记、抵押、转让、租赁等业5务。规划部门负责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源头管控和过程监督工作,严把建
9、设工程验线、核实关,发现建设项目违规问题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并就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是否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是否违反技术规范、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提出意见,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位于国、省、县道两侧控制红线内的违法建设,组织对其执法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下达处罚决定,并在属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实施拆违等执法行动。水利部门负责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组织对其执法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下达处罚决定,并在属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实施拆违等执法行动。林业部门负责查
10、处擅自占用、毁坏林地进行的违法建设, 组织对其执法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下达处罚决定,并在属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实施拆违等执法行动。公安部门负责禁控违工作中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查处、侦办和突发治安事件的处置,参与、指导禁控违涉稳情报信息收集、维稳风险评估,加强执法保障,警力前移,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确保在第一时间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协助配合执法人员入户调查和强制拆除,确保执法部门查处禁控违工作的顺利实施。环保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环境评价手续,不得通过竣工环评验收,不予颁6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不
11、得对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提供消防验收。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无证经营建筑材料的行为,查处房地产公司许诺违建欺诈销售的违法行为。工商、卫生、文化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要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房屋的合法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的依法予以注销、吊销。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将合法房屋纳入报装必备条件,明确程序,并将受理审批流程,下发至所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房屋合法手续、涉嫌违建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经信、城建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对私接、转供、盗窃用水、电力、燃
12、气从事违法建设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终止供应。第三章 巡 查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巡查管控方案,建立县(区、管委会) 、乡镇(街道) 、社区(村组)三级管控网络,确定责任单位,划定责任区域,提高管控效率。设立驻村(社区)专职信息员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建设情况,设立举报违法建设短息平台,对经核实的举报信息给予奖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实行周报制,按时将周工作情况报所在县、区政府(管7委会)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抄报市控违办。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组建专职禁控违工作队伍,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参加执法业务考试,取
13、得执法资质。禁控违巡查队伍要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并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对辖区内堆放的建筑材料进行核查,清理涉嫌违法建设的材料;对辖区内征收地块、 “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区域,应当明确责任人,制订巡查措施,做好巡查记录,强化巡查管控。乡镇(街道)巡查情况实行周报制,每周将本辖区巡查情况报县、区(管委会)控违办。第十二条 社区(村组)对重点地块要安排专人重点看守,在道路出入要口设立查报站,严格检查,严防从事违法建设的材料进社区(村组)入户;对已经发现的在建违建,属地巡查队伍要安排人员重点值守,防止突击偷建抢建。社区、村组巡查情况实行日报制,每天将本辖区巡查情况报所在乡
14、镇(街道)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接处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城区窗口地段、主次干道两侧临街违建巡查力度。 第十四条 国土、城建、交通、水利、林业等负有违建查处职能部门应当制定违法建设巡查管控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第十五条 市应急便民服务指挥中心应当安排信息采集员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分解任务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8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将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行装饰装修登记制度,加强进入小区的材料和人员管理,禁止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材料和
15、施工人员等进入小区。加强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制止小区内违法建设,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和相关执法部门。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社区承担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相关社区要制定巡查方案,明确责任人,加强巡查,发现违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和相关执法部门。第十七条 各巡查部门应当依职责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巡查管控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二)发现违法建设(包括开挖基坑、基础或主体施工等情形)应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影像记录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三)发现有堆放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上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无法说明
16、合理使用需求的,责令限期移除;逾期不处理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清除。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市各相关部门违法建设管控方案应报市控违办备案,各街道、乡镇及区相关部门违法建设管控方案应报所在县区(管委会)控违办备案。第四章 处 置第十九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责的执法部门应当实施快速处置机制,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9在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由乡镇(街道)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建设施工中使用的物料、工具等证据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二)对经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申请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的强制措施。当事人破坏查封
17、现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执法主体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服务;已办理报装手续的,水、电、气、通讯等供应单位在接到执法部门协查函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取消安装手续,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来函部门。已经安装水、电、气、通讯设施的,供应单位接函后也应配合查处。(四)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责成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实施“即查即拆”等行政强制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继续扩大,及时消除在建违法建设。第二十条 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实施拆
18、除后的违建现场,街道、乡镇应当安排专人实时监控,防止突击抢建。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划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乡镇政府依法查处,需强制拆除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或者责成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10违反土地、住房、水利、交通、林业、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可能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由国土、交通、水利、林业、消防等执法部门按照代履行程序实施强制拆除;需报属地政府强拆的,由属地政府制定拆除计划和方案,统一组织实施拆除行动。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无强拆权且不适用代履行程序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
19、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受理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立案处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移送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二十三条 城管等执法部门需要查询、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资料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情况复杂不能按时提供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基层组织牵头市场监督、公安、城管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对无照经营、占道经营建筑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