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龙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管理规定为规范龙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提高新区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龙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项目监督管理第一条 龙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价,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提供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第二条 监督管理工作的依据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依据有:科技计划项目合同、项目申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科技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意见、第三方专业机
2、构评价意见及实地调查等。第三条 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2(一)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二)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地抽查、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第四条 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二)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第五条 监督管理意见分为四种:合同执行、合同变更、合同终止、合同解除。(一)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合同变更:1、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重组或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等原因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3、的;2、因技术发展、需求变化等合理因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合同计划指标。合同变更的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合同变更的书面申请,经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申请合同终止:1.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2.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的;33.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4.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5.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转移、注册地搬迁后,不在龙华新区内执行项目合同的。合同终止的程序:新区科技
4、主管部门提出拟终止合同的科技计划项目清单,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新区评估认定的未完成的比例退回新区科技创新资金,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总结。项目承担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申请合同解除:1.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2.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3.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停止项目实施、变更项目合同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的。合同解除的程序: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解除合同的科技计划项目清单,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全
5、额退回已拨付的新区科技创新资金,对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4情节严重的,3 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责任人的项目申请。第二章 项目验收第六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科技计划项目分为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等形式。第七条 验收工作时限(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二)如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 30 天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原则上最多只允许延期一次,最长延期六个月。(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提前验收,经同意后进行验收。1.项目已全面完成合同所
6、规定的各项指标;2.项目承担单位注册地址拟搬离龙华新区,或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在合同到期后进行验收。第八条 验收工作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并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纸质材料,装订后送至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二)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验5收材料后,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三)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重新复核。(四)公示无异议的或经复核后证明异议
7、内容不实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发放验收结论通知。第九条 验收申请材料申请项目验收应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三)项目申请书;(四)项目立项合同;(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资助额30 万元),或者项目投入经费台账(项目资助额30 万元);(六)相关财务报表(执行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报表);(七)项目执行期内纳税证明;(八)其它相关材料,如:项目技术检测报告、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产品测试、检测及用户使用证明文件,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的证明材料,等等。6第十条
8、验收结论(一)验收评分在 80 分以上的,验收合格,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合格通知。(二)验收评分在 65 分至 79 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基本合格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后一年内不得申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三)验收评分在 65 分以下的,验收结题或不合格。1.如遇重大自然灾害,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原则上可作为验收结题处理。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结题通知。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1)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2)项目在合同到期 1 年以上后申请验收;(3)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不合格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验收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对该项目整改合格,并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于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自再次验收不合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不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后未通过验收以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项目,但项目合同到期前已申请的项目除外;经验收后基本合格、结题或不合格的,已申请的新项目将7不予审批。第三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