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静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建规罚 201802 号当 事 人: 兰州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址: 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 103 号 352 室 根据静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甘沟镇嘉诚广场项目建设涉及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的告知函我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兰州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修建甘沟镇嘉诚广场项目,属违法建设。经查明:(兰州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修建甘沟镇嘉诚广场项目,属违法建设工程,建筑面积 12866.67 平方米。以上违法事实有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2 份、兰州光亮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的回复意见、责令停
2、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甘沟镇政府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日照分析报告、建设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建筑面积计算书、兰州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诚广场估算书、违法修建图片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兰州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修建甘沟镇嘉诚广场项目属违法修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局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兰州光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处以工程造价 8%,计 147296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
3、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静宁县财政局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款,地址:静宁县财政局四楼。不按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静宁县人民政府或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备注:请你公司收到此决定书后将送达证签字确认后寄回我局。 ) 联系单位:静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电 话: 0933-2521423地 址:静宁县城关镇东城区成纪大道 静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