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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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服务指南简版发布机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2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服务指南简版一、 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规定了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本事项所适用于需邮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或机构。二、 事项概况(一)受理机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二)决定机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四)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五)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六)法定时限:1 个工作日。(七)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

2、及标准:不收费。(九)审批结果: 出具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十)结果送达:决定之日起 1 日内颁发,现场领取。(十一)咨询电话:023-68951826 。(十二)投诉电话:023-68930297 ,023-68436524。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2.重庆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 第三条。四、申请条件1.具有依法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资格; 2具有依法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资格的医疗机构; 3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

3、品用于教学科研的单位。五、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3六、申请材料目录1.企业或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 药 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提出申请;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3.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4.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5.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 书;6.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七、办理基本流程1.行政相对人到大渡口区行政服务中心区食药监分局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窗口首席代表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终审,

4、申报资料齐全的,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并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2.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转给相关的业务科所,各科所根据岗位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提出准予许可审核意见;对在整改内未完成整改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材料交回行政大厅退件。3.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批。同意的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与申

5、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4. 将审批材料及许可决定移送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并发放准予许可相关文书或不予许可相关文书。八、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大渡口区文体路 126 号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4九、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23-68930297 ,023-68436524 。投诉网址: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的途径: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http:/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http:/ http:/ ,点击相应职能部门的“审批服务”菜单获取。2.网站:h

6、ttp:/ 5附录附录 1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附录 2 常见错误示例附录 3 常见问题解答6附录 1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寄件单位名称 xxxxxxxxxx寄件单位地址 xxxxxxxxxx收件单位名称 xxxxxxxxxx收件单位地址 xxxxxxxxxx邮政营业机构(投寄地) xxxxxxxxx投 寄 期 限 xxxx 年 xx 月 xx 日 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寄件单位经办人 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寄件单位交寄人 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有无变更事项:

7、有变更事项的,请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无变更事项的,可不重复提供,请法人签字确认:申请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品 名 规 格 单 位 数 量xxx xx xxxxxxxx xx7本表由申请单位盖章有效,填写完毕后,请将空白栏注销。申请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续表)品 名 规 格 单 位 数 量8 9 附录 2 常见错误示例1、申请表由申请单位盖章有效,填写完毕后,请将空白栏注销。 10 附录 3 常见问题解答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运输怎么管理的?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8、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第五十一条 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 1 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第五十三条 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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