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湖州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科学发展。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一)在项目
2、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二)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三)已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成果的完成形式需要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五)未解密的保密项目。申报、推荐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受前款第三项限制。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个人、单位”,应当是在本市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成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自然人、法人机构。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本市市民或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外取得科学技术成果,具有知识产权
3、的,且该科学技术成果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起到突出贡献的,可以按照奖励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第六条 申报推荐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是 5 年内完成的,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第八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二)该系
4、列或者重大发现的成果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第九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以及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二)该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第十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是从事自主创新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现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为湖州科技创新做出重大
5、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候选人应在近五年内获得了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且是该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之一;或者获得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且是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或者获得了 1 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和 1 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且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候选人以上奖项或近五年内完成的其他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创见,对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二)在促进本市社会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三)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一条 每年科学技术进步奖不超过
6、 60 项,其中,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 15 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获奖人数不超过 13 人,获奖单位不超过 9 个;二等奖获奖人数不超过 9 人,获奖单位不超过 6 个;三等奖获奖人数不超过 7 人,获奖单位不超过 5 个。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及技术成熟可靠,
7、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项目评定标准如下: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大量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
8、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四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该项发现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主要论文已在国内外
9、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已公开发行,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项目评定标准如下: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
10、定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六条 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的产品应当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应当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应当包括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的系统应当是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但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七条 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
11、,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且未曾公开使用。(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实施效果良好。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项目评定标准如下: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
12、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九条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应当是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研发及其应用推广的项目。第二十条办法第七条
13、第(三)项所称“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是在传统产业、传统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国内外先进技术,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生产服务等进行升级改造,达到缩短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质增效和内涵式增长等目的,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项目评定标准如下: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的;或者在观点、理论、方法、手段、对策上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的;或者在选题内容、
14、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展示技术、演绎方式上有重大创新,具有原创性、科学性、通俗性和趣味性,普及面广,示范带动作用和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作用很大,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的;或者在观点、理论、方法、手段、对策上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或者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展示技术、演绎方式上有较大创新,具有原创性、科学性、通俗性和趣味性,普及面广,示范带动作用和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
15、的提高作用较大,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经在行业应用,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的;或者在观点、理论、方法、手段、对策上有创新,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的;或者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展示技术、演绎方式上有创新,具有原创性、科学性、通俗性和趣味性,普及面广,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的作用及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二十二条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应当是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
16、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或者在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或者生态效益的项目。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应当是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科普展项及其他成果。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是在科技管理和支撑决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项目评定标准如下: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七条第(五)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是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