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目录A 章总则 .5第 65.1 条目的和依据 .5第 65.3 条适用范围 .5第 65.5 条定义 .5第 65.7 条管理职责 .6B 章飞行签派员执照 .7第 65.11 条资格要求 .7第 65.13 条训练要求 .8第 65.15 条理论考试要求 .8第 65.17 条经历要求 .8第 65.19 条实践考试要求 .8第 65.21 条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9第 65.23 条执照的颁发 .9C 章签注 .11第 65.31 条资格要求 .11第 65.33 条训练要求 .11第 65.35 条理论考试要求 .12第 65.37 条经
2、历要求 .12第 65.39 条实践考试要求 .12第 65.41 条签注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132第 65.43 条签注的颁发 .13第 65.45 条资质管理要求 .14D 章执照管理 .14第 65.51 条考试的一般规定 .14第 65.53 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4第 65.55 条执照的权利 .15第 65.57 条执照检查 .15第 65.59 条执照有效期 .15第 65.61 条签注有效期 .16第 65.63 条执照的换发、补办和迁转 .17第 65.65 条禁止伪造或篡改申请书、执照、签派训练经历记录、成绩单或记录 .17第 65.67 条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
3、18第 65.69 条自愿放弃执照或签注 .18第 65.71 条执照的注销 .19第 65.73 条飞行签派员训练经历记录 .19第 65.75 条对于非中国民航局颁发执照的认可 .19E 章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 .19第 1 节一般规定 .19第 65.101 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责任 .19第 65.103 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申请要求 .20第 65.105 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203第 65.107 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内容 .22第 65.109 条合格证的有效期 .23第 65.111 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修改 .24第 65.113 条监督检查的实施
4、 .25第 65.115 条训练管理手册要求 .26第 2 节训练课程 .27第 65.121 条训练课程种类 .27第 65.123 条训练大纲的审批与使用 .28第 3 节人员设施要求 .29第 65.131 条人员和机构的要求 .29第 65.133 条训练课程主管的要求 .30第 65.135 条训练课程主管的职责 .30第 65.137 条训练课程主管的更换 .31第 65.139 条教员的要求 .31第 65.141 条教学时间的要求 .33第 65.143 条教室、设施设备的要求 .33第 4 节运行规则 .34第 65.151 条限制 .34第 65.153 条结业证书 .34
5、第 65.155 条记录保持要求 .35F 章法律责任 .36第 65.171 条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364第 65.173 条伪造或篡改申请书、执照、签派经历记录、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 .37第 65.175 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37第 65.177 条暂扣和吊销执照 .37第 65.179 条未取得合格证擅自训练飞行签派员 .38第 65.181 条警告和罚款 .38第 65.183 条弄虚作假骗取合格证和训练规范 .38第 65.185 条暂扣和吊销合格证 .39G 章附则 .39第 65.201 条施行与废止 .39附件 A 飞行签派员执照和签注(重新签注)考试申
6、请表 .40附件 B 飞行签派员执照(续签)申请和审查表 .41附件 C 飞行签派员签注(重新签注)申请和审查表 .42附件 D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表 .43附件 E 执照训练知识点 .44附件 F 签注训练知识点 .56第分部签派放行签注 .56第分部飞机性能签注 .57第分部航行情报签注 .58附件 G 过渡期及换照原则 .615A 章总则第 65.1 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第 65.3 条 适用范围(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
7、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以及对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b) 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与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c)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依法设立并按照本规则取得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可以按照本规则开展飞行签派员训练。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可以提供如下训练:(1) 按照本规则获得和保持飞行签派员执照和签注所接受的训练;(2) 提供用于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下简称 CCAR)第 121部、135 部和 91 部等要求的运行控制人员的训练。6第 65.5 条 定义签注: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
8、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包括签派放行签注、飞机性能签注和航行情报签注。签派放行签注:是对满足相应的训练和经历要求,通过考核,具备签派放行工作专业技术能力的认可,可承担编制签派放行单、放行讲解、运行 监控、航班动态调整等工作职责。飞机性能签注:是对满足相应的训练和经历要求,通过考核,具备飞机性能工作专业技术能力的认可,可承担飞机性能分析、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制作、释压供氧分析、单发飘降分析等工作职责。航行情报签注:是对满足相应的训练和经历要求,通过考核,具备航行情报工作专业技术能力的认可,可承担航行通告解析、导航数据库与航行资料管理等工作职责。飞行签派员:是指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签派员
9、执照,由运营人指定从事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的人员。第 65.7 条 管理职责(a) 民航局对飞行签派员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b)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飞行签派7员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国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执照、合格证、训练规范及其申请书的统一格式。(c)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的考试,具体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和记录保存工作。(d)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申请,对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进行合格
10、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训练规范,并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负责对本地区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实施持续监督检查。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本地区的每个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指派一名主任监察员,负责对训练机构的具体监督工作。B 章飞行签派员执照第 65.11 条 资格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执照申请人) ,局方可为其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1) 年满 21 周岁,身体健康;(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4) 能够正确听、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8(5) 完成了本规则第 65.13 条所要求的训练,获得结业证书;
11、(6) 通过了本规则第 65.15 条的理论考试;(7) 满足了本规则第 65.17 条所要求的经历;(8) 通过了本规则第 65.19 条的实践考试。第 65.13 条 训练要求(a) 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理论考试前 36 个日历月内应当完成至少 800 小时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b) 训练内容参见附件 E。第 65.15 条 理论考试要求(a) 执照理论考试应当包含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的训练内容。(b) 执照理论考试合格成绩为百分制的 80 分,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24 个日历月。第 65.17 条 经历要求执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照实践考试前 12 个月内,在合格
12、的飞行签派员监督指导下,在航空公司签派放行、运行监控、航行情报、飞机性能等岗位上轮流实习至少 6 个月(或 120 个工作日,以晚到者为准) ,其中至少有 3 个月(或 60 个工作日,以晚到者为准)在经批准的 CCAR-121 部航空承运人的飞行签派中心完成。9第 65.19 条 实践考试要求(a) 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针对航空运输中使用的任何一种大型飞机的实践考试,考试内容应当基于飞行签派员从事相应的工作所应当具备的技能要求来确定。(b)执照实践考试的合格成绩为百分制的 80 分。(c) 执照实践考试应当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完成。第 65.21 条 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a) 执照申请
13、人申请参加理论考试的,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附件 A飞行签派员执照和签注(重新签注)考试申请表 ;(2) 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复印件;(3)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4)近 36 个日历月内获取的 800 小时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结业证书及成绩单复印件。(b)执照申请人申请参加实践考试的,除本条(a)款(2)、(3)、(4)项外,还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附件 A飞行签派员执照和签注(重新签注)考试申请表 ;(2) 有效期内的理论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10(3)飞行签派员训练经历记录复印件。第 65.23 条 执照的颁发(a) 符合本规则第 65.11 条要
14、求的执照申请人申请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除本规则第 65.21 条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附件 B飞行签派员执照(续签)申请和审查表和 2 寸标准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 实践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b) 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1)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2)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始审查,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一并报民航局。(3)民航局在接到地区管理局报送来的审查意见及申请人相关资料后,进行最终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决定,决定应自申请人递交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但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在内。如申请人符合本规则相应规定,将为申请人颁发正式执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