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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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序号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1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2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3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组织管理4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5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6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配企业资格认定7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批社

2、会事务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序号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1优待金及残疾抚恤金、死亡抚恤金发放2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生活补助金发放优抚安置3 自

3、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 救灾4 救灾捐赠资金发放5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对象认定、待遇给付及终止社会救助6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7为生活无着的流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返乡救助等救助保护社会事务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4、等。(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序号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联合确认)民间组织管理2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 优抚安置3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4 婚姻登记5 收养登记社会事务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5、16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0710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6、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五)民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

7、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 号)等。(六)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 号)等。二、揭发控

8、告类投诉请求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序号 投诉的违法行为业务类别1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行为2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行为3社会团体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4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6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7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民间组织管理8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

9、,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9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10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行为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12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13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行为14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15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16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17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18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19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20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21侵

10、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的行为2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23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24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25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行为26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为27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28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29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30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为31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32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为33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行为34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35外国商会违反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行为36负有优抚对象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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