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上)2009-3-20 10:41 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简介】颜炳杰,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金融法方向),现任职中国农业银行法律与合规部。 近两年,中石油、中石化等纷纷对旗下的上市子公司发起了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并宣称流通股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收购人可能择机将这些上市子公司依法变更为全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依法取消其独立法人地位,媒体称之为“上市公司的私有化”。1资本市场上出现的这一“私有化”(going private)不同于国企改革中的“私有化”(privatization),后者指国有股东退出企业,将股权转让给民营资本,而前者是指上市公司公众股东接受大股东的收购条件而退出公司,使上市公司丧失公众公司性质。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既使大股东有确定手段来完成私有化、实现其战略意图,又能有效保护小股东利益,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由于美国作为世界上资本市场最为发达和成熟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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