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检察制度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在诉讼模式上,美国实行抗辩式诉讼模式。检察官在其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现代,检察官签发指控的权力被广泛地认为是“美国刑事法律中最广泛和最少受限制的权力”。较其他国家而言,美国的检察制度有着自身独到之处:其一,检察机关存在联邦和州两套系统,检察制度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美国的检察机关没有全国统一的、上下隶属的、独立的检察系统。虽然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设有检察长一职,但是前者和后者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且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也都是相互独立的。具体来讲,美国的检察机构分设在联邦、州和市镇三级。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检察长,下设首席检察官一名和在总检察长要求下设副总检察长一名。根据法院的划分,94个法区分别任命94位检察长。总检察长的任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通过,其余94位检察长由参议院认可,总统任命。除了上述联邦层面上的机构外,美国的551个州都分别有独立的议会和地方法律,各州任命各自的检察长,设立形态各异的检察署。除了每个州检察署以外还有各地区检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