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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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6-2020 年)(报批稿)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6 年 5 月前 言现行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于 1999 年 3 月 9 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以下简称现行区划)。现行区划的实施对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沿海经济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省委、省政府“陆海统筹”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别是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我省沿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部分海域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现行区划已不能适应我省沿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海洋环境管理需要。为统筹海洋开发、沿海区域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对

2、现行区划进行修编。编制组立足我省近岸海域自然环境状况、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紧扣“ 环保优先”的方针,对我省原有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了优化修编,形成了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6-2020 年)(以下简称区划)。区划的实施,将对推进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升海洋环境管理水平,服务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带动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目 录前 言 .1一、区划范围 .2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2(一)指导思想 .2(二)区划原则 .2(三)区划依据 .4三、环境功能区分类及水质保护目标

3、.7(一)环境功能区分类 .7(二)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 .8四、环境功能区划命名和代码 .9五、区划结果 .9六、附则 .11(一)区划效力 .11(二)区划附件 .12(三)区划解释 .122一、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自鲁冀交界处的漳卫新河河口,至鲁苏交界处的绣针河河口,海岸线以下山东省管辖海域。南黄海为海岸线至领海外部界限海域;渤海和北黄海为海岸线向海约 12 海里海域。区划海域总面积约 4.73 万平方公里。 海岸线的确定,以关于山东省海岸线修测成果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2008174 号文件批复)的界线为基准。区划期限为 2016 年-2020 年。二、指导思想与原则(一)指导思

4、想以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沿海经济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以协调沿海区域经济发展、海域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主线,深刻把握陆海统筹建设“生态山东” 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特征和主要环境问题,坚持统筹规划、分 类指导,通过实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海洋污染,提高 监督管理水平,改善海洋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二)区划原则1、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结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既要考虑到区域的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和近期计划,又要考虑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远景规划,把近期发展计3划和长远规划结合起来,在确保海域环

5、境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兼顾其它功能,确定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海洋环境利用方案。2、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在确定海域功能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时,充分协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和各类产业间的关系,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时,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3、陆域与海域统筹兼顾把陆域和海域视为一个互相制约的整体,统筹兼顾,根据现有和规划中的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区域,分析海域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结 合陆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权衡利弊,确定不同海域的环境功能区的调整目标。4、与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相协调海洋功能区划规定了各海区的基本功能,海洋功能区划是编制涉海规划的依据,近岸

6、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在确定海域的不同用途和海域环境功能类别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合理利用海洋的自净能力,根据海水交换活跃区和滞缓区的分布特征,确定不同海域的环境功能和水质类别。5、符合海域使用功能现状为了控制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时,原则上不得降低现状海水使用功能。对于兼有两种以上功能的海域,应按高功能确定保护目标。对确实由于发展经济或布局调整需要降低现4状水质时,必须详细论证该海域未来有无高功能需求及是否会对相邻环境功能区的水质造成影响,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三)区划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

7、 年 2 月 25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 24 次会议于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6 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2 次会议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 年 1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

8、04 年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 年 9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5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9、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1988 年 12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8 年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 年 3 月 19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 年 9 月 20

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 年 2 月 2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二)技术规范和环境标准(1)HJ/82-200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2)GB3097海水水质标准(3)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6(4)HJ/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5)GB18486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6)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7)DB37/599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8)DB37

11、/65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9)DB37/675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0)DB37/676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条例、规章(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 年);(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8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48 次常务会议通过);(3)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 9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07 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年 9 月 2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 年 10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12、国务院令第 167 号发布);(5)盐业管理条例(1990 年 3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 号发布);(6)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 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 号);7(8)关于山东省海岸线修测成果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 2008174 号文件批复)。4、相关规划(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0 年 9 月 1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第 126 次会议审议通过);(2)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2009 年 12 月国务院

13、以国函2009138 号文件批复);(3)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2011 年 1 月 4 日国务院以国函20111 号文件批复);(4)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2011 年 1 月29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5)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山东省人民政府,2011 年 3 月);(6)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年)(国函2012165 号);(7)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32020 年) ;(8)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 年) 。三、环境功能区分类及水质保护目标(一)环境功能区分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14、是为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水水质标准,根据海域水体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域环境划定的按水质分类管理的区域。8第一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及特殊海洋研究区域。第二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第三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一般工业或城镇建设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第四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对尚待开发的留用备择区,未来使用功能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后确定,调整前依据现状使用功能并入上述环境功能区进行管理。混合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入海河口混合区,该区为河水与海水交汇混合区域,入海河口混合区内严格控制新设点源直排口;另一种为排污口附近的混合区,要准确的计算并论证其范围,不得影响其邻近环境功能区的水质。无论是那种混合区,在布设水质监测点位时,应避开上述区域。(二)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一类环境功能区、二类环境功能区、三类环境功能区和四类环境功能区,应 分别执行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中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和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对尚待开发的留用备择区,调整前应按水质现状加以保护,不得随意降级使用。混合区不设置水质目标,但不得影响临近功能区的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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