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桥先锋小学功能室装修改造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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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先锋小学功能室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合同编号:发包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先锋小学承包人: 二一八年 月2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先锋小学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先锋小学功能室装修改造工程地 点:广州市番禺区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本项目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先锋小学功能室装修改造工程等施

2、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过程相关资料所含全部内容。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图纸大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二 年 月 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30 日历天 。竣工日期: 二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 (具体开工日期以现场签证为准)四、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五、工程造价 合同价为:¥1377177.73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柒万柒仟壹佰柒拾柒元柒角叁分) 。最终以工程财政结算评审价为准。上述合同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32、中标

3、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施工图纸6、工程招标文件7、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8、承包人的答疑和承诺文件9、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施工技术指引11、施工监理程序12、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2018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此页以下无正文)发 包 人: (

4、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 系 人: 联 系 人:地 址: 地 址:联 系 电话: 联 系 电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行:4帐 号:5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目 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4、图纸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监理工程师6、项目经理7、发包人责任8、承包人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10、开工及延期开工11、暂停施工12、工期延误13、工程竣工四、质量与检验14、工程质量15、检查和返工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重新检验五、安全施工18、安全施工与

5、检查19、安全防护20、事故管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1、合同价款及调整22、工程预付款23、工程量的确认6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8、其他变更29、确定变更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竣工验收31、质量缺陷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2、违约33、索赔34、争议十一、其他35、工程分包36、不可抗力37、保险38、履约保证金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1、合同解除42、环境保护43、合同生效与终止44、合同份数45、补充条款7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

6、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

7、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业主代表:指业主派驻到本合同段执行业主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并代表业主的人员;是对本合同段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业主全权代表。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2

8、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8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专用条款第 12 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

9、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来往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10、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 1.24 缺陷责任期: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缺陷责任期。该期限从工程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9(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

11、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工程施工要求和管理规定及其它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4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

12、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10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

13、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监理工程师5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力(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b)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

14、果发包人在合同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力之前,需要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方可行使这些权力。52 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5. 3 款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53 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委托监理工程师可以按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监理工程师代表并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把副本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后生效。由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送交承包人的函件应与监理工程师送交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但:(a)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以后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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