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与休息休假制度一、 为加强出勤管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特制定本制度。二、 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律实行考勤登记制度。 三、 本单位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高级管理人员自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四、 单位不提倡劳动者的加班行为。单位施行加班审批制度,凡劳动者需要加班的,应事先向 部门进行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劳动者自愿延长动时间的行为。 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加班后,应先与单位协商补休,如协商补休不成,单位则应支付加班费。单位将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加班后的六个月内安排其补休,因单位原因使劳动者不能在此期间补休的,单位会在第七个月支付其加班费。 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为其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工资。 五、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单位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劳动者在未履行有效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