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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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心 理 危 机应 急 干 预 行 动 方 案1 总 则1.1 编 制 目 的1.2 编 制 依 据1.3 工 作 原 则1.4 适 用 范 围2 干 预 分 级2.1 级 干 预2.2 级 干 预2.3 级 干 预2.4 级 干 预3 组 织 体 系 及 职 责3.1 干 预 领 导 小 组3.2 干 预 专 家 组3.3 干 预 小 分 队4 应 急 响 应4.1 分 级 响 应4.2 现 场 处 置 与 指 挥 2 4.3 信 息 报 告 与 发 布4.4 应 急 响 应 终 止5 后 期 处 置5.1 后 期 评 估5.2 奖 励5.

2、3 责 任5.4 抚 恤 和 补 助6 应 急 保 障6.1 通 信 与 信 息 保 障6.2 应 急 队 伍 保 障6.3 经 费 保 障6.4 装 备 保 障6.5 宣 传 与 培 训7 附 则7.1 方 案 管 理7.2 方 案 解 释7.3 方 案 实 施 时 间 3 1 总 则1.1 编 制 目 的在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等 突 发公 共 事 件 发 生 后 ,最 大 限 度 的 预 防 和 减 少 心 理 危 机 的 发 生 ,维 护 社会 稳 定 ,保 障 公 众 心 理 健 康 ,提 高 我 区 保 障 公 共

3、安 全 和 处 置 突 发 公共 事 件 心 理 危 机 的 能 力 。1.2 编 制 依 据依 据 国 务 院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总 体 应 急 预 案 、浙 江 省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行 动 方 案 、杭 州 市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和 余 杭 区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应 急 预 案 ,制 定 本 行 动 方 案 。1.3 适 用 范 围本 方 案 适 用 于 本 区 范 围 内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所 涉 及 人 员 的 心 理 危机 应 急 干

4、预 行 动 。1.4 工 作 原 则以 人 为 本 ,预 防 为 主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反 应 及 时 ,部 门 联动 ;点 面 结 合 ,社 会 参 与 。2 干 预 分 级按 照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分 级 标 准 (试 行 )(以 下 简称 标 准 )和 浙 江 省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行 动 方 案 ,分 为 级 、 级 、 级 和 级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 4 2.1 级 干 预标 准 确 定 的 各 类 特 别 重 大 事 件 ;我 区 需 要 国 家 在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5、行 动 上 给 予 支 持 的 突 发公 共 事 件 。2.2 级 干 预标 准 确 定 的 各 类 重 大 事 件 ;省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开 展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2.3 级 干 预标 准 确 定 的 各 类 较 大 事 件 ;市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开 展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2.4 级 干 预标 准 确 定 的 各 类 一 般 事 件 ;区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开 展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6、预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3 组 织 体 系 及 职 责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行 动 组 织 体 系 由 干 预 领 导 机构 、干 预 专 家 组 和 干 预 小 分 队 组 成 。在 区 政 府 或 区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统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负 责 本 区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行 动 。 5 3.1 干 预 领 导 机 构3.1.1 干 预 领 导 小 组 组 成区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领 导 小 组 (以 下 简 称 区 干 预领 导 小 组 )由 区 政

7、 府 分 管 副 区 长 任 组 长 ,区 政 府 办 分 管 副 主 任 、区卫 计 局 局 长 任 副 组 长 ,区 委 宣 传 部 、区 财 政 局 、区 民 政 局 、区 农 业 局 、区 林 水 局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区 卫 计 局 、区 教 育 局 、区 气 象 局 、区 国 土分 局 、区 公 安 分 局 、区 科 协 、区 红 十 字 会 等 有 关 部 门 分 管 负 责 人 为成 员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设 在 区 卫 计 局 ,由 区 卫 计 局 分 管 负 责 人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区 突 发 公

8、 共 事 件 的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领 导 小 组 职 责 :在 区 应 急总 指 挥 部 或 区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的 统 一 指 挥 下 ,按 照 突 发 公 共 事 件的 不 同 类 别 ,协 调 各 成 员 单 位 ,组 织 开 展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心 理 危 机应 急 干 预 行 动 。3.1.2 干 预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区 卫 计 局 :负 责 组 建 应 急 干 预 专 家 组 、应 急 干 预 专 业 队 伍 ,组织 、协 调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行 动 的 实 施 。区 委 宣 传 部 :负 责 协 调

9、 各 类 有 关 新 闻 单 位 开 展 心 理 卫 生 知 识 宣传 。区 财 政 局 :负 责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行 动 所 必 需 的经 费 保 障 ,并 做 好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6 区 民 政 局 :参 与 受 灾 群 众 实 施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行 动 。区 农 业 局 :负 责 农 业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农 业 病 虫 害 、动 物 疫 情 等相 关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通 报 。区 林 水 局 :负 责 水 旱 、森 林 火 灾 、林 业 病 虫 害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通

10、 报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负 责 相 关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通 报 和 受 灾 群 众 的 公路 水 路 运 输 保 障 。区 教 育 局 :负 责 学 校 相 关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通 报 ,并 在 专 家 组 指导 下 做 好 师 生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和 心 理 健 康 知 识 宣 传 。区 公 安 分 局 :负 责 维 护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现 场 治 安 秩 序 ,保 证 现 场应 急 干 预 行 动 的 顺 利 进 行 。区 气 象 局 :负 责 气 象 灾 害 等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和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相 关气 象 信 息 的

11、 通 报 。区 国 土 分 局 :负 责 地 质 灾 害 等 相 关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通 报 。区 科 协 :负 责 地 震 灾 害 等 相 关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通 报 ,开 展 心 理健 康 知 识 科 普 宣 传 。区 红 十 字 会 :组 织 志 愿 者 参 与 展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并 开 展 必要 的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各 镇 、街 道 :支 持 和 配 合 开 展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工 作 。3.2 干 预 专 家 组区 卫 计 局 负 责 组 建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专 家 组 。

12、7 干 预 专 家 组 负 责 对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行 动 提 供 咨 询建 议 、技 术 指 导 、人 员 培 训 和 干 预 支 持 ,承 担 综 合 评 估 任 务 。3.3 干 预 小 分 队区 卫 计 局 负 责 组 建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小 分 队 。干 预 小 分 队 在 专 家 组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行动 。4 应 急 响 应4.1 分 级 响 应4.1.1 级 、 级 、 级 干 预区 干 预 领 导 小 组 接 到 区 政 府 关 于 特 别

13、重 大 、重 大 、较 大 突 发 公共 事 件 需 组 织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的 指 令 后 ,迅 速 召 集 专 家 组 对 该 事件 引 发 的 心 理 危 机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报 告 省 、市干 预 领 导 小 组 ,建 议 启 动 相 应 级 、 级 、 级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区 干预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专 家 组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迅 速 启 动 相 应 级 别 的 干 预 行动 ,组 织 区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小 分 队 配 合 上 级 专 业队 伍 开 展

14、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行 动 。4.1.2 IV 级 干 预区 干 预 领 导 小 组 接 到 区 政 府 一 般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需 要 心 理 危 机应 急 干 预 的 有 关 指 示 后 ,立 即 根 据 本 行 动 方 案 启 动 IV 级 干 预 。召集 干 预 专 家 组 成 员 对 相 关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根 据 需 要 及 时 派 出 干预 小 分 队 ,在 干 预 领 导 下 组 的 协 调 下 开 展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工 作 , 8 及 时 向 区 政 府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指

15、挥 机 构 和 市 干 预 领 导 小 组 报 告有 关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行 动 情 况 ,必 要 时 向 上 级 干 预 领 导 小 组 请 求支 援 。以 上 干 预 行 动 分 级 为 原 则 性 干 预 行 动 分 级 办 法 ,针 对 具 体 突发 公 共 事 件 ,区 干 预 领 导 小 组 应 根 据 区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或 区 应 急总 指 挥 部 指 示 ,决 定 启 动 干 预 行 动 或 调 整 应 急 干 预 行 动 级 别 。4.2 现 场 干 预 与 指 挥区 应 急 干 预 小 分 队 在 接 到 指 令 后 及 时 赶 赴 现 场

16、 ,根 据 现 场 情况 迅 速 展 开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行 动 ,并 注 重 自 我 防 护 ,确 保 安 全 。区 应 急 干 预 小 分 队 要 接 受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现 场 处 置 应 急 指 挥 机构 的 统 一 领 导 ,加 强 与 现 场 各 应 急 处 置 部 门 的 沟 通 和 协 调 ,各 级 干预 行 动 队 伍 统 一 开 展 干 预 行 动 时 ,由 上 一 级 干 预 行 动 队 伍 负 责 技 术指 导 。4.3 信 息 报 告 和 发 布现 场 应 急 干 预 小 分 队 每 日 向 本 级 干 预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干 预 情

17、况 ,重 要 情 况 随 时 报 告 。区 干 预 领 导 小 组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干 预 相关 信 息 的 发 布 工 作 。4.4 应 急 响 应 终 止经 干 预 专 家 组 评 估 ,提 出 终 止 干 预 的 建 议 ,报 区 干 预 领 导 小 组 ,其 中 级 、 级 和 级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分 别 由 省 和 市 干 预 领 导 小 组 宣布 干 预 终 止 ,并 报 省 、市 专 项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或 应 急 总 指 挥 部 ; 级 9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由 区 干 预 领 导 小 组 宣 布 干 预 终 止 ,并 报 区 专 项

18、 应 急 指挥 机 构 或 区 应 急 总 指 挥 部 及 市 干 预 领 导 小 组 。5 后 期 处 置5.1 后 期 评 估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结 束 后 ,区 卫 计 局 组 织 有 关 专 家进 行 评 估 。评 估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事 件 概 况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处 理 概 况 、干 预 措 施 的 效 果 评 价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过 程 中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等 ,评 估报 告 上 报 区 政 府 和 市 卫 计 委 。5.2 奖 励对 在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而 英 勇 献 身 的 人

19、 员 ,按 有关 规 定 追 认 为 烈 士 。5.3 责 任对 在 实 施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过 程 中 有 玩 忽 职 守 、失 职 、渎 职 等 行 为的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5.4 抚 恤 和 补 助区 政 府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因 参 与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工 作 致 病 、致 残 、死 亡 的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补 助 和 抚 恤 ;对 参 加 心理 危 机 干 预 一 线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补 助 。6

20、应 急 保 障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体 系 建 设 是 突 发 公 共 应 急 体 系 建 设 的 重 要 10 组 成 部 分 ,各 级 各 部 门 应 遵 循 “平 战 结 合 、常 备 不 懈 ”的 原 则 ,区 卫计 局 要 加 强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组 织 和 队 伍 建 设 ,制 订 干 预 行 动 技 术方 案 ,保 证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行 动 的 顺 利 开 展 。6.1 通 信 与 信 息 保 障将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相 关 信 息 资 源 纳 入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指挥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加 强 各

21、 级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协 调 和 信 息 共 享 。6.2 应 急 队 伍 保 障区 卫 计 局 负 责 组 建 区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小 分队 ,人 数 在 20 人 以 上 。区 卫 计 局 要 定 期 对 队 伍 开 展 培 训 和 演 练 ,提高 应 急 干 预 能 力 。6.3 经 费 保 障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心 理 危 机 应 急 干 预 行 动 所 必 需 的经 费 保 障 ,并 做 好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6.4 装 备 保 障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配 备 必 要 的 交 通 工 具 、个 人 应 急 携 行 装 备和 通 讯 设 备 等 。6.5 宣 传 和 培 训各 级 各 部 门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要 加 强 对 所 属 人 员 的 心 理卫 生 宣 传 教 育 ;心 理 卫 生 专 业 机 构 要 做 好 宣 传 资 料 的 提 供 和 培 训 工作 。逐 步 建 立 以 医 务 人 员 和 基 层 干 部 为 骨 干 的 群 众 性 心 理 辅 导 网 络 ,经 过 培 训 和 演 练 提 高 其 心 理 辅 导 能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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