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培训资料2012年8月王德强1、“什么是职业病”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必备条件: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2、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预防为主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要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作为根本目的和首要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达到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水平。“治”:包含治理和治疗两方面含义。对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和控制过程,制定治理计划,限期治理;对已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保障。3、三级预防 一级预防 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体现:建设项目“三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