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荣昌区永荣煤矿棚户区改造四期安置方案第一条 为加快荣昌区煤 矿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办2009 70 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荣昌区永荣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渝发改投 20091052 号)、 关于加快推 进我市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 2009-221)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荣昌区永荣煤矿棚户区改造四期工程安置范围界定标准为:经重庆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于 2011 年鉴定为 C、D 级房屋的有房屋产权证(或半产权证)的永荣矿业公司职工或职
2、工家属。属于 1980 年以后修建的土坯、穿逗、木板、片石砌筑、青砖墙为承重结构的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或半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夹杂在整栋纳入棚改房屋内的持有该房屋产权证的矿外人员。纳入了二、三期棚改后因各种原因未签订安置协议的棚 2 改居民。符合安置前置条件的租住的公房的职工(安置前置条件详见第三条)。夹杂在完善了房屋产权手续的已纳入棚改的住房内的个别符合安置前置条件的公房租赁户(安置前置条件详见第四条)。以荣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公示确认后无异议的名单为准。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适用本安置方案。第三条 租住公房户纳入棚改的前置条件:租住公房户须是永荣矿业公司在职职工、现仍健在的离退人员及
3、配偶、工病亡职工配偶(含 2015 年度公司关闭所属企业时的职工);租住公房户须是永荣矿业公司所属单位按企业当时的分房规定和分房条件分配的住房,而在 2007 年以前完善产权时由于多种原因未完成产权的住户。租住公房的住户若是在双河裕利达社区公司和永荣水电气公司租住的公房不在这次棚改范围内(在永荣矿业公司煤矿井下工作的职工租住的公房除外);租住公房户租住的公房须是土木结构的危房;租住户须提供荣昌区土地房屋权属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及配偶无产权房,和有关部门出具的 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3 月的该房屋的连续用水或用电证明资料。如果是现在补开或虚开的该房屋的水电票据不能作为证明资料;
4、租住房屋面积的认定:租住公房的面积大于 35只认定35,低于 35的按实际面积认定,按荣昌棚改纪要2010 1 号文件补交相关费用后视为产权房(计算公式详见第八条)。同时满足以上 5 个条件方能纳入第四期棚改。第四条 夹杂在完善了房屋产权手续的已纳入棚改的住房内的个别公房租赁户纳入第四期棚改的前置条件:属于曾家山、广顺、武城、双河棚户区范围的公房(指经确认租住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需拆迁的房屋);公房租赁户系永荣矿业公司离、退休人员(包括永荣矿业公司所属单位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学校移交地方前的离退休人员)、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仍为永荣矿业公司的正式职工、工病亡职工配偶、企业破产清算时
5、参与和未参与重组的职工,集体企业改制前退休的大小集体退休人员;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住房分配条件分配住房的住户;公房租赁户配偶双方在永荣矿业公司和荣昌境内无企业优惠政策住房产权,本人及配偶须提供荣昌区土地房屋权属部门出具的无属于自己及配偶的产权房证明资料;公房租赁户入住时间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4 租住房屋面积的认定:租住公房的面积大于 35只认定35,低于 35的按实际面积认定,按荣昌棚改纪要2010 1 号文件补交相关费用后视为产权房(计算公式详见第八条)。同时满以上 6 个条件方能纳入四期棚改。第五条 本方案所称 业主,是指实施荣昌区永荣煤矿棚户区改造四期工程的单位。
6、被安置户,是指符合本方案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棚户区房屋住户。第六条 业主与被安置户应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荣昌区永荣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四期工程安置协议书。第七条 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安置户自行搭建的无证建筑物及附属物不予补偿。被安置户产权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指永荣矿业公司分配给职工并完善了房屋产权手续的住房面积。被安置户产权面积原则上以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如被安置户对所持房屋的证载面积存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 3 日内向房屋测绘单位申请重新测绘,并以重新测绘认定的结果作为产权面积依据。业主将被安置户原产权面积在其所在社区公示 3 日,无异议后作为产权调换安置依据。被安置户产权
7、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由被安置户按 200 元/的 标准缴纳结构差价;由于户型结构设计等原 5 因,安置房超出被安置户产权面积部分,由被安置户按建安造价1300 元/回购;被安置户产权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简易结构(土坯、穿逗、木板、片石砌筑、青砖墙为承重结构的房屋)按 600 元/、砖木结构按 800 元/、砖混结构按 1000 元/的标准补偿。被安置户在签订安置协议时,必须将原有房屋产权证和国土证交给业主,由相关部门进行注销,并按业主要求出示和提供原房屋产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搬迁进入安置房时,应保证原有房屋原状完好无损交由业主处置。安置房竣工验收后,在
8、业主公告的期限内搬迁完后通知业主验收原房屋并交出钥匙。永荣矿业公司分配给职工的住房,这里指无产权的和半产权的,由永荣矿业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及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加盖鲜章后报给业主,经公示无异议后,被安置户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矿管站和社区居委会同意盖章,连同家庭户口薄页面复印件报业主,按原房屋分配明细表或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单位重新测绘的结果作为产权调换依据,按荣昌棚改纪要2010 1号文件补交相关费用后视为完善产权房,按本方案执行。第八条 结算办法:业主根据本方案第十三条确定被安置户对应的户型和面积,被安置户根据业主发放的安置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限期领取最终 6 应交款额总额的 50%的银行现金缴款单,
9、并到指定银行交款(此款项不计息),被安置户凭银行缴款回单和本人有效身份证限期到指定地点签订安置协议书,并领取预交房款收据;剩余应交款在业主公告交房期限内结清,否则业主退还被安置户所交房款,并有权处置该房屋所有权,所签订的安置协议作废。(一)被安置户缴纳的应交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被安置户产权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补结构差价款,计算公式如下:结构差价款=被安置 户产权面积200 元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安置户产权面积部分的回购房款,计算公式如下:回购房款=(安置房建筑面 积-被安置户产权面积)1300 元/。符合条件的半产权被安置户还应按荣昌棚改纪要20101 号文件补交相关费用,计算公
10、式如下:半产权被安置户补交相关费用=确认的半产权房屋建筑面积30 元 / 。符合条件的无产权安置户还应按荣昌棚改纪要20101号文件补交相关费用,计算公式如下:符合条件的无产权被安置户应补交相关费用=确认的无产权 7 房屋建筑面积60 元 /。业主根据本方案第十三条确定的被安置户对应的户型和面积,代为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荣房发 200921 号文件)。公共维修基金=安置房建筑面 积 20 元 /水、电、天然气、闭路(光纤)、电话等原有设施由业主在安置房中予以恢复,安装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涉及相关设施更新换代所产生的差额部分,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安置户原房屋未安装水、电、天然气等设施的,新安装的
11、水、电、天然气等设施入网(户)费用,在签订协议书时,按水:450 元/户,电:600 元/户,天然气:1580 元/户缴纳。(二)业主应补偿被安置户款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被安置户实施一次搬迁补助及装修物补偿,金额为1000 元/户。被安置户原有房屋产权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补偿款计算公式如下:补偿款=(被安置 户 原有房屋产权面积-安置房建筑面积) (简易结构(土坯、穿逗、木板、片石砌筑、青砖墙为承重结构的房屋)按 600 元/、砖木结 构按 800 元/ 、砖 混结构按 1000 元/ )。被安置户最终应缴款总额=被安置户缴纳的应交款-业主向被安置户的补偿款 8 被安置户在入住安置房
12、前,应与业主结清上述全部款项。第九条 安置户原房屋有土地使用 权证,但无房屋所有权证,且居住人户籍地址与土地使用权证地址相符的,以房屋测绘机 构 的 测 绘 报 告 确 定 的 房 屋 面 积 为 依 据 ,按 本 方 案 执 行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结构与实际结构不符的,以实际结构为准。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 权证记载的户主死亡,按继承法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若自行转让给不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的,则不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和永荣矿业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的外籍民工(指棚户区改造范围以外的户口),且在永荣煤矿棚户区内已购买住房并完善了房屋所有权手续的,可按此方案执行安置。第十二条 签订安置
13、协议期限以荣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房屋签订协议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第十三条 安置房的选择安置房的选择,住宅按照“一证一户一套” 的原则执行。具体选房方案如下:本次安置备选安置房为昌元街道工人村片区、广顺街道建材厂片区、广顺街道曾家山矿管站片区;被安置户原房屋产权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50以下(含 50)的,只能选择建筑面积约 53的安置房;原房屋产权面积大于 50小于 60 9 (含 60)的,只能选择建筑面积约 64的安置房;原房屋产权面积大于 60小于 70(含 70)的,只能选择建筑面积约72的安置房;原房屋产权面积大于 70的,只能选择建筑面积约 82的安置房。上述安置房建
14、筑面积为暂定面积,最后结算面积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和产权认定单位认定的面积为准。业主在房屋签订协议公告之日向被安置户公告安置房户型和暂定建筑面积,被安置户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缴款的,按公开摇号方式决定选房序号,可在同等户型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房的栋数和楼层;被安置户在公告规定期限外后签订协议并缴款的,凭缴款单登记并排序,由先行交款及登记并签订协议的被安置户在同等户型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房的栋数和楼层。缴款金额暂按安置房暂定建筑面积计算,结算价按最终选定的安置房户型面积据实结算。具体选房方案由业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告,选房顺序按照签订协议时领取的序号依次限时进行。特殊
15、群体(一、二、三类人员)的选房原则:一类: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家庭内有瘫痪需坐轮椅的安置人员。二类:公伤下肢单腿残缺、离休人员。三类:年龄在 75 周岁以上的老人、行动不便需他人护理的人员。以上人群以家庭为单元(以户口薄及身份证为 10 准),在摇号前,由协议签定人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底层安置住房,并放弃其它楼层摇号选房的机会,经所在居委会和矿管站审核,报区棚改办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第一、第二类人群优先安置。第三类人群如底层房源不能完全满足安置,根据房源数量摇在前面的安置底层(如房源有 100 套,只摇 100 号),其余的参加统一摇号。第十四条 安置房质量标准 业主向被安置户提供的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要求。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签订安置协议之后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事项执行,如被安置户未按照所签协议向业主结清安置房款和本方案第七条(五)项办理的,其所选安置房屋无效,业主有权对该房另行处置。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如对协议事项存在异议,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解决。第十六条 业主提供的安置房的 户型,以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公示的为准。第十七条 安置房房地产权证由业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内代为办理。第十八条 因棚户 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需要,属于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户不适用本方案。第十九条 业主在正式 签订协议书前, 须将正式的“ 荣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