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任马晓伟2019年2月28日修订内容(一)将该办法中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