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