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北京远奥佳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本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三、 职责与分工1.主管领导:常志远。负责执行本制度。2.主管部门:办公室。负责协助总经理执行本制度。四、内容与要求(一)岗前告知1、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