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健康告知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病岗位职业病及危害因素职业禁忌症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制瓶机操作维修工套标机操作维修工冲压机操作维修工电阻焊操作维修工噪声1、 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 和2000Hz 中任一频率的2、 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3、 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4、 期和期高血压5、 器质性心脏病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爆震聋佩戴降噪护耳器主配料兼CIP操作工酸、碱1、严重的变应性皮肤病化学性皮肤灼伤佩戴防腐面罩防佩戴腐手套佩戴防护围裙佩戴防护胶鞋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