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 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 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 报市劳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