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高级技工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为,使其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管理规定结合本所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本所业务上属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并对其负责,行政上受学校的领导和工作安排。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所长负责制。三、职业技能鉴定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人社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和制度。四、职业技能鉴定所须采用国家统一题库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对于暂未建立国家统一题库的职业(工种),可由省市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后,在本地区、本行业使用。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鉴定程序、标准和考务规范,充分发挥考评人员的作用。六、职业技能鉴定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七、职业技能鉴定所应自觉接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