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管理,使其更好的履行职责,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提高技能鉴定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对被鉴定者进行技术等级或技术任职资格的考评鉴定。2、凡申请担任考评员者,必须具备高级工、技师或中级技术专业职务以上资格,具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的品质及良好的职业道德。3、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申请担任考评员者,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4、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获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可由鉴定中心在一定范围内调剂使用。5、受聘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管理守则,执行考试规则,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6、受聘考评员,凭资格证书及胸卡,参加由鉴定所(站)统一组织的可派考核鉴定,并按有偿服务的原则,领取考核鉴定考务费。7、在鉴定中心指导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受聘考评员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考评员工作业绩档案,定期考核,记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