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创新型城100条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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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 设 创 新 型 城 市 100条 政 策 汇 编廊坊市科学技术局编 印 说 明在全市科技创新大会上,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廊坊要在全省率先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为方便各 类创新主体了解和享受各级各部门支持科技创新的有关政策,我们编辑整理了建设创新型城市100条政策汇编,供参考。1目 录一、 国家、河北省科技创新政策50条 11、支持创 新平台 12、支持创 新人才及创新团队 43、支持企 业研发活动 104、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165、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23二、廊坊市“1+4+N”科技创新政策50条 251、支持企 业创新 252、支持产业创 新 273、支持创 新人才及创新团队 314、营造

2、创 新环境 342国家、河北省科技创新政策50条一、支持创新平台1、国家级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3117号)2、符 合 非 营 利 组 织 条 件 的 国 家 级 孵 化 器的 收 入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有关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财 税 2013117号 )3、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国家各级各类

3、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 结合的原则, 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企业国家重点实验3室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国科发基字2006539号)4、国 家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享 受 国 家 给 予科 研 机 构 的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工 程 中 心 研 制 开 发出 的 中 试 产 品 ,报 经 国 家 科 技 部 审 批 后 ,优 先列 入 国 家 新 产 品 试 制 鉴 定 计 划 和 中 试 产 品 免税 立 项 ,享 受 国 家 有 关 减 免 所 得 税 、产 品 税 和增 值 税 优 惠 。国家认定企 业技术中心(含分

4、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异地分支机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 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并经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发改委、科技部、 财 政部、海关总 局、税 务总 局令2007第53号)5、对符合相关标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4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如需申请国家投资,建设单位可提出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符

5、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安排一定的投资补助,相应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执行。(国家发改委令2007第54号)6、省直有关部门、 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为本部门、本地区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省资助的运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购置仪器设备和技术软件、设置对外开放课题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仪器设备的研制、更新和改造。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须分别按照1:1和1:2的比例予以经费配套。(冀科平20085号、冀科平 20084号)57、省科技厅设立“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引智专项经费”, 对考核评价合格以上档次的院士

6、工作站择优给予经费资助。(冀科人201323号)8、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分类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服务平台建设、 设备购 置等。根据年度服务绩效,省、市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公共软 件、开 发工具、创业培训、中介服 务等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冀政发201515号)二、支持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9、中 央 财 政 给 予 “外 专 千 人 计 划 ”长 期 项目 专 家 每 人 人 民 币 100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并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经 用 人 单 位 向 从 事 科 研 工 作 、特 别 是 从 事 基 础

7、 研 究 的 外 国 专 家 提 供 总 计 300-500万 元 科 研 经 费 补 助 。(组 通 字 201145号 )10、鼓 励 我 省 企 事 业 单 位 吸 引 高 端 人 才 ,对 在 冀 院 士 给 予 20万 元 的 特 殊 生 活 补 贴 ;在 冀6工 作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院 士 ,给 予 一 次 性 安 家 费 20万 元 ;对 新 引 进 和 在 河 北 新 当 选 的 院 士 给 予 不低 于 100万 元 的 科 研 启 动 经 费 ;对 获 得 “河 北 省院 士 特 殊 贡 献 奖 ”的 院 士 ,给 予 10万 元 奖 金 。(冀 科 人 20103

8、0号 )11、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从事创业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践教育时间。扩大“ 青年创业引领计划”扶持范 围,毕业5年内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创办小微型科技企业的,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冀政发201515号)12、对优秀创业人才、创业导师等来冀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纳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按照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上市期四个梯度,优 先享受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对来冀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京津优秀人才,优先推荐列入河北省“ 百人计划”、省管优秀专家、青年拔尖人才、省政7府特殊津贴专家、“ 三三三人才工程”。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冀实施成果转化的高层次

9、人才、创新团队优先纳入河北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冀政发201515号)13、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或团队到我省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经评审后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对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经评审 后给予50万元以内的补助。(冀财教201512号)14、积极引进院士, 驻冀工作的省财政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积极引进国家“千人 计划” 专家等高层次 领军人才,每人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到河北省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省财政给

10、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资金。(冀发201628号)815、对企业整建制引进的创新团队,在平台建设、科研 项目等方面优先支持,即时受理,不受指标限制;对企业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据成果产业化程度可给予企业奖励资助;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实行税前扣除。企业从省外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省高层次人才,省 财 政给予企业30万元至50万元奖励资助。(冀发201628号)16、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集中力量打造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形成与河北发展相契合的重点学科体系;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人才的支持措施,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 兴产业人才;深入实施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分类培养支持人才成长的措施。对成功入选院士等国家高层次人才的,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资金。(冀发 20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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