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 )在与劳动者(乙方: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症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症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