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4、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有10类132种。5、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督、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6、新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12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修改。7、在工作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感到身体不适,可以去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8、职业病防治法的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权益,促进经济发展。9、职业病危害项目实行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监督。10、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