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2、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3、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4、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不佩戴、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坚持现场作业“六必查”“六不放过”标准。 “六必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