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目标。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源头参与、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