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劳动纪律,转变工作作风,保障医院科学发展推动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实施范围: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及处罚。计划生育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职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照相应管理职能进行审批备案。 第二章、病假第四条:职工患病、受伤可享受病假。第五条:体病假必须有专科医生检查诊断证明、科室负责人和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批准备案后有效。第六条:体病假,原则上应在居住地体息,未经批准,不得外出。第七条:职工在休假期间外出患病,原则上回医院治疗,确因疾病无法返回者,必须在原假满之前,报单位同意后方可续假,返院后持县以上医院病情证明到人力资源处销假。第八条:凡病假时间已接近六个月者,本人要求上班,须经专科医生证明疾病痊愈,经人力资源处请示院领导批准后上班。如本人勉强上班,一月内原病复发继续病休者,其前后病休时间应连续计算。第九条:病假工资待遇按医院相关制度执行。第三章、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