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金个税筹划方案我们知道,在全年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一定的前提下, 月收入和年终奖金的组合不同, 全年纳税额也不同。因此,如何对薪金个税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合理避税,提高广大职工的可支配收入,是我们联社财务人员应该研究的一个课题,这也是广大职工最关注的一个问题。一、 工资与年终奖的计税区别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先将取得的年终奖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年终奖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实只适用了1个月的超额累进税率,另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很明显,年终奖的税负水平比月工资税负水平高。全额累进税率特点是临界点附近税负跳跃式上升。例如,某雇员 2013年全年一次性奖金 18000元,我们知道取得18000 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8000*3%=540(元),,假设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 18000.12元,此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8000.12*10%-105=1695.01 (元),这就出现相邻区间奖金总额相差很少而税负相差很大的现象。所以,假设存在一平衡点,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