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 立遗嘱人:张*,女,汉族,1969年7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0219*52860,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进香河路*。 我立此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本人儿子葛*个人继承所有(葛*,身份证号:320102*)。具体财产如下:一、本人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南路121-1号四季阳光花园01幢*房屋(房产证号:宁房雨转字第*号)系本人和前夫葛*及儿子葛*三人共有,本人去世之后,本人在该房屋上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均由本人儿子葛*个人继承所有。二、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铅锡银矿01幢*屋虽然登记在本人父亲张*名下,系本人父亲*、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1月8日经南京市公证处公证遗嘱(证书号分别为:苏省证(200*)民内字第*号、*号),将该房屋遗嘱给本人张*继承所有。三、本人名下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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